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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贵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筑府办发[2011]21号
【颁布时间】 2011-02-09
【实施时间】 2011-02-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48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4.乡镇、村级医疗机构使用非国家基本药物的降低10%比例报销。使用中药配方治疗相关疾病,诊断与用药相符的中药费相应提高10%予以报销。

  

  5.要做好新农合基金补偿与公共卫生专项补助的衔接,新农合基金只能用于参合农民的医药费用补偿,应由政府另行安排资金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应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

  

  6.实行按病种付费,具体实施办法按照市卫生局《关于贵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单病种包干付费的通知》(筑卫发〔2009〕325号)文件执行。

  

  四、筹资及资金管理

  

  (一)筹资

  

  1.筹资方式

  

  (1)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参保费按每个参保农民个人缴纳30元,中央财政补助60元,地方财政补助60元(省级财政补助45元、市级财政补助10元、县级财政补助5元),共计每人每年150元的标准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2)建立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专户。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3号文件)要求,由中央财政及省、市、区(市、县)人民政府筹措资金,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资助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及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患病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困难群众,按贵阳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相关政策给予补助。

  

  (3)按照《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在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应当为农村独生子女户、二女绝育户的父母及其未成年子女缴纳需要由个人缴纳的合作医疗费。

  

  (4)安排工作经费。

  

  各区(市、县)要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工作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按参合农民数不低于人均2元标准配备工作经费。工作经费用于宣传发动及筹资,表、卡、册、证的制作,管理督导、及日常办公等合作医疗常规工作,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顺利实施。该项经费不得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市级财政按财权、事权统一的原则给予各区(市、县)适当补助。

  

  (5)安排计算机网络运行维护费。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实行计算机网络管理是保障资金安全性,提高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工作效率的重要措施。各区(市、县)要按要求使用统一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软件。为确保计算机网络的正常运行,各区(市、县)财政要安排不低于8万元计算机网络运行费及系统维护费。继续推行村卫生室网络化建设,逐步实现村卫生室网络化管理。

  

  2.筹资安排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发动和筹资工作由县、乡人民政府负责。农民缴纳的合作医疗入保费,原则上按年度由县、乡政府派出人员或委托有关机构收取并及时存入县合作医疗资金专户,收取费用时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票据。

  

  各区(市、县)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积极探索符合当地情况,农民群众易于接受,简便易行的新农合个人缴费方式。可以采取农民定时定点交纳、委托乡镇财税所等机构代收、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由村民委员会代收或经农民同意后由金融机构通过农民的储蓄或结算账户代缴等方式,逐步变上门收缴为引导农民主动缴纳,于2010年12月31日完成筹资工作,保障2011年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顺利进行。报销兑现时间从2011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有效期为一年。

  

  (二)资金管理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和公开、公平、公正、县办县管的原则进行管理。筹集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只能用于参保农民就诊费用的报销,不得挪作他用。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要实行专户存储、封闭运行。各区(市、县)要按照《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2008〕8号)和《贵州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办法》(黔财社〔2008〕75号)要求设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基金收入户”和“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出户”对基金进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财政配套的合作医疗资金要及时划入县合作医疗基金专用帐户。各区(市、县)要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监督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如有结余,结余部份滚入下一年度合作医疗基金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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