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贵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筑府办发[2011]21号
【颁布时间】 2011-02-09
【实施时间】 2011-02-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48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贵阳市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

[接上页]


  4.参保农民到县以上(不含县)医疗机构就诊的,要经县级医疗机构或县、乡镇合作医疗办公室办理转诊手续,并在合作医疗信息化管理系统备案。急诊患者转县级以上医疗机构,5个工作日内须告知本乡镇合作医疗办公室。凡未经县级医疗机构或县、乡镇合作医疗办公室转诊私自到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就诊的,不予报销。

  

  5.外出务工的参保农民凭转诊证明到县外各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就诊的,就诊医疗机构属于已安装合作医疗信息化管理系统的实行当场减免,属于未安装合作医疗信息化管理系统的由患者自己先垫付医药费,凭相关票据到乡镇合医办按各级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给予报销。

  

  6.各地要严格按照统一制定的报销标准和现行的医疗服务价格标准以及国家基本药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对农民进行补偿;对超过住院封顶线,可申请在大病统筹基金及医疗救助基金中按规定支付。乡镇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每月要向群众公布资金报销情况。

  

  7.各级合作医疗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报表上报制度。各地要及时逐级上报各项报表,各区(市、县)在每月10号以前将上月资金运行情况上报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合作医疗报表是合作医疗工作情况的真实反映,是各级核算合作医疗配套资金的重要依据,因此,报表必须真实完整,不得弄虚作假。各级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在汇总下级报表时必须严格审核,必要时入户抽查核实。

  

  五、组织管理

  

  (一)管理机制。

  

  按照管办分离的原则,继续完善县、乡两级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建设,配齐工作人员,保证人员相对稳定,确保新农合管理机构人员在编在岗,并配备医务人员负责审核相关工作。

  

  (二)监督机制

  

  1.市、区(市、县)、乡成立由人大、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物价等相关部门和参保农民共同组成的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定期检查、监督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和管理以及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情况。各级审计部门要把合作医疗基金管理使用情况纳入专项审计的范围,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基金拨付制度。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建立定期上报基金使用报表与随机核查相结合的监督机制,严加防范并严肃查处挪用、截留、套取合作医疗基金的行为。

  

  2.各级合作医疗管理机构每半年向同级合作医疗领导小组汇报资金的收支、使用情况;实行基金使用县、乡、村公示制度,把合作医疗报销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完善农民参与监督和民主管理的长效机制,保证农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六、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要把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作为维护农民健康权益、提高农民综合素质、切实解决“三农”问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重要措施,切实摆上工作日程,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组织好各方面力量,把推进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列入各级政府的任期目标和年度目标任务,实行目标考核,保证机构到位、人员到位、经费到位、措施到位。

  

  各级政府要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发动、筹资和日常管理工作;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作用,加强管理、业务指导、培训和督查;财政部门要加大投入力度,加强对财政补助资金和新农合基金的监管;人事、编制部门负责加强新农合管理机构建设;公安部门负责参合人员的户口界定;农业、文化、广播电视部门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宣传发动,协助筹集资金;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农村药品监管,整顿农村药品流通程序,净化农村医药市场;残联、民政、人口计生等部门负责帮助贫困农民、重点优抚对象和符合政策的计划生育家庭人员的参保工作;物价部门负责对定点医疗单位收费标准进行监督检查;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合作医疗基金收支、运行、补偿情况进行监察和审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二)加强宣传教育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真正受到农民的拥护。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做好对农民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要深入了解和分析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存在的疑虑和意见,有针对性地通过典型事例进行具体、形象、生动的宣传,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加办法、参加人的权利与义务以及报销和管理办法等宣传到千家万户,使广大农民真正认识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义和好处,树立互助共济意识,自觉自愿地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