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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贵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筑府办发[2011]21号
【颁布时间】 2011-02-09
【实施时间】 2011-02-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48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贵阳市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

[接上页]


  (三)各区(市、县)可结合实际对违规报销或持假冒就医发票、单据的相关人员制定相应处罚依据或报请公安部门立案调查处理。

  

  (四)加大农村卫生改革力度,建立健全农村医疗服务网络,提高卫生服务能力

  

  1.规范农村医疗机构的进药渠道和用药目录。全面推行乡村一体化管理,对全市所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乡、村级定点机构合作医疗药品实行四统一管理,即统一目录、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药价,保证农民用药安全、有效、经济。全市县、乡、村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用药范围统一实行《贵州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国家基本用药目录》中的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国家基本用药目录》外的药品及耗材加成率仍按省物价标准执行,药品价格要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2.进一步完善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卫生服务进行管理,统一行政管理、统一业务管理、统一药械管理、统一财务管理、统一收费管理,每年与村医签订目标责任书,年终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决定是否继续聘用。鼓励县、乡、村卫生机构开展纵向业务合作,

  

  3.实行门诊处方平均费用限价管理,严格控制住院费用不合理增长。实行门诊处方平均费用限价管理,村级每月平均处方费用不超过15元,乡镇卫生院每月平均门诊处方费用(不包括检查费用)不超过25元,县级医院每月平均门诊处方费用不超过乡镇卫生院平均水平3倍。均次费用不含诊断设备检查费,乡镇卫生院及一级医院诊断设备检查阳性率≥20%,县级医院诊断设备检查阳性率≥30%(其中大型x光机检查阳性率≥60%)。

  

  (五)加强农村医疗服务监管,保障农民得到合理的医疗服务

  

  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检查处方的规范性、用药范围的合理性、药品价格执行性,要坚持原则审核处方、查阅病历,要坚持门诊处方平均费用限价管理规定,控制大处方、人情方;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一年一审,农民群众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满意程度作为年审的重要条件,促进医疗机构更好地为农民群众服务。要重视和加强中医药和民族医药的应用,应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列入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适宜的中药和中医药诊疗项目列入合作医疗基本药品和诊疗目录,满足农民对中医药和民族医药的需求。

  

  (六)进一步优化贵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化管理系统平台,在市、县、乡三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计算机网络化管理的基础上,重点向村级定点医疗机构延伸,实现网络化管理的村级覆盖,乡镇合医办管理督导管理经常化。加强计算机网络的管理、维护,明确固定的专职计算机管理人员,确保数据及时录入,保证合作医疗统计报表的及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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