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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长江航务管理局: 为使各省统一掌握监理信用评价标准,确保评价结果客观、公正地反映监理信用实际情况,根据《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试行)》(交质监发〔2009〕5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现就2010年度监理信用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2009年度全国监理信用评价情况及各省反馈的建议,部对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标准部分条文和采信基础资料进行了释义说明(见附件1和附件2)。请各省在开展2010年度信用评价工作中遵照执行。 二、对于2009年或2010年开工、2010年交工验收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根据《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应对监理企业在该工程项目建设期间的信用状况进行总体评价。具体报送格式见附件3,并以电子邮件报送。 三、各省应建立监理信用管理台账,及时收集、整理、归档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失信行为事实的证明材料,确保信用评价工作客观、规范、有效。 四、为扎实做好2010年度监理信用评价工作,确保各省评价工作步调一致,现对具体时间调整如下: (一)省级交通质监机构应于2011年3月15日前完成本省监理信用评价资料的审核、确认、汇总、评价数据网上填报与复核工作,并将评价结论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定。评价过程中,各省应重点审核信用评分大于等于95分的监理企业,必要时可采取实地抽查等手段进一步复核,确保评价结论如实反映监理企业实际情况。 (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于2011年4月10日前完成本省信用评价结论的公示工作,2011年4月20日前完成有关申述、举报处理工作,并将审定后的评价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部。2011年4月20日后,部将关闭监理信用评价网上填报系统。 (三)根据各省评价工作开展情况,2011年4月底前,部将对部分省份进行实地抽查。 信用评价工作是规范监理市场行为的重要手段,各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安排专人负责,按时保质完成工作,并按要求及时上报。信用评价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据充分,不得更改失信行为的扣分标准。如有弄虚作假、隐瞒或包庇失信行为事实等行为的,一经发现,将对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予以通报。 部质监总站联系人: 公路处:邵红勇 电话:010-65293792电子邮箱:shaohy@mot.gov.cn 水运处:胥云 电话:010-65292701 电子邮箱:xuyun@mot.gov.cn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运输部质监总站 邮政编码:100736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附件1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标准 部分条文释义 一、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1. jjx101010在一般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中,监理负有主要责任的:根据事故调查组《事故认定或结案报告》,对监理责任认定情况及事故等级或程度进行相应扣分。本条释义对事故进行了细化,具体包括了一般质量或一般安全事故、质量问题、安全生产隐患。扣分主要分三种情形: (1)在一般质量事故或一般安全事故中,监理负有主要责任的,扣10分∕次; (2)在一般质量事故或一般安全事故中,监理负有责任的,扣8分∕次; (3)因监理监管不力,造成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或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扣5分/次。 质量事故、安全事故、质量问题等级划分标准见《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及事故报告》(交公路发〔1999〕90号)、《水运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及事故报告》(交通部水运质监字[1999]404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2007年第16号令)等文件。 质量问题还包括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质监机构责令返工、报废处理,或结构物加固补强造成永久性质量缺陷等情况。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包括施工现场违反交通运输部“四项严禁”规定、现场安全管理混乱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质监机构责令停工整改、特种设备未经检验合格投入使用等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