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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令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张兵生 2011年 1月 6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精神,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市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47件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7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对29件政府规章予以修改。 一、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7件)
二、决定修改的政府规章(29件) (一)太原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法(第18号令) 1.将第五十一条修改为:“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在仲裁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仲裁委员会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一)干扰仲裁活动,阻碍仲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二)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的; “(三)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对仲裁工作人员、仲裁参加人、证人、协助执行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2.将第五十四条修改为:“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二)太原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第19号令) 1.将第一条修改为:“为盘活存量土地资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合理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将第三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政府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法定程序,对通过收回、收购、置换和征收等方式(以下简称收购)取得的国有土地进行前期整理或开发,并依据土地利用和城市总体规划配置土地资源。” 3.将第六条修改为:“集体所有土地需要储备的,必须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 4.将第七条修改为:“市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商务、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财政、房产、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储备相关工作。” 将该规章其他条款中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表述作相应修改。 5.将第九条(五)修改为:“政府征收的;” 6.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使用权不明的土地、政府征收的土地和依法没收、收回的土地,直接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进行储备。” (三)太原市户外广告阵地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25号令) 1.将标题修改为:“《太原市户外广告阵地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2.将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本市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规范户外广告阵地有偿使用活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3.将第三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委托市城乡规划局负责本办法的具体组织实施。市工商、市容环卫、住房和城乡建设、城管、园林、公安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本办法实施工作。” 将该规章其他条款中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表述作相应修改。 4.删除第十八条第四款。 (四)太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27号令) 1.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和规范太原市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太原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相关技术规定、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2.将第四十五条修改为:“本规定的具体应用由太原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五)太原市二氧化硫排污交易管理办法(第29号令) 将第五条修改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二氧化硫排污交易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法制、财政、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二氧化硫排污交易管理工作。” (六)太原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33号令) 1.将第一条修改为:“为转变工作作风,坚持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确、及时、公正、高效实施行政管理,防止和纠正行政过错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