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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兴办乳品加工企业,属于需要审批的建设项目,在该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用地单位向报请审批机关的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预审申请。属于需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在申请核准、备案前由建设用地单位向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预审申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用地预审申请,按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等规定出具预审意见。乳品加工企业用地按照工业用地出让和使用的有关规定供地、管理。 八、整车合法运送新鲜牛奶或活牛的车辆减免通行费的方案 (一)对整车合法运输活牛或新鲜牛奶的车辆(不分省内外),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现行文件规定,通行我省所有收费公路,凭有效运输单证,经收费站查验后免征车辆通行费。 (二)整车运输鲜活农产品必须在车辆有效容积或核定载质量的80%-100%范围内,否则全额征收车辆通行费。 (三)考虑车辆计重设备可能出现的合理误差,对超限幅度不超过5%的运输车辆,比照合法装载车辆执行。 九、核心区和示范区市级协调小组工作内容 (一)协调小组由政府、物价、工商、质监、中介组织(奶业协会)、奶牛饲养专业合作组织、饲养企业(大户)和乳品加工企业组成。 (二)不定期召开会议,协调解决饲养、服务、奶业收购、加工和市场等方面的问题。 (三)每一季度末定期召开会议,测算原料奶生产成本价格,协调饲养主体和乳品加工企业、奶站之间利润空间,协调原料奶保护价格,由协调小组报至省奶业协会,省奶业协会每一季度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全省各市原料奶成本价格、乳品加工企业和奶站收购参考价格,包括不同质量奶的收购参考价格。 (四)市级质监、工商部门定期对收购的原料奶进行质量抽检,由协调小组报省奶业协会,奶业协会向社会媒体公布同等质量应收购的参考价格以及省内各家乳品加工企业实际收购价格。 (五)在奶牛集中饲养区成立原料奶质量检测机构,做为饲养主体和乳品加工企业的仲裁机构。 附件1 奶牛场(小区、托牛所)建设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奶牛饲养场、奶牛养殖小区、托牛所的建设、选址、布局、牛舍及配套设施建设、环境控制、饲养规模、饲养管理制度等奶牛生产的各个环节应遵循的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存栏能力150头以上规模的奶牛场(小区、托牛所)的建设和生产管理。 2、定义 奶牛场(小区、托牛所)需依法登记。奶牛场是指一个自然人或一个法人独资建设的奶牛饲养企业;小区是指二个以上股东(含二个)入股,生产方式相对集中或封闭、容纳多个奶牛饲养户,实行统分结合经营模式的饲养区域;托牛所是指在奶牛场或小区内,法人与奶牛所有者之间存在着奶牛的寄养关系。 3、奶牛场(小区、托牛所)选址 3.1依法办理奶牛饲养用地的合法手续。 3.2选址遵循地势高燥、背风向阳、排水良好、易于防疫的原则。在丘陵山地建场应选择不超过10度的阳坡,且交通便利。 3.3水源充足,水质应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 3.4电力充足、可靠。 3.5周围3km内无大型化工厂、采矿场、皮革厂、肉品加工厂、屠宰场及畜牧场等污染源;距离干线公路、铁路应在300m以上,距离村镇居民区和公共场所应在1000m以上。 4、建设布局 4.1应按管理区、生产区、隔离区进行布局。各区功能界限分明且有隔离设施。生产区位于管理区下风向或侧风向处,隔离区位于生产区下风向或侧风向处。 4.2根据奶牛存栏量,按照每头牛不低于50 m2的标准规划占地。 4.3四周设防疫围墙或绿化带,内部道路分净道和污道。 5、牛舍建筑 5.1根据当地自然条件和经济条件,牛舍建筑采用轻钢结构,屋面宜采用夹心彩钢板或机平瓦。 5.2牛舍朝向一般为南北方向位,南北向偏东或偏西,不易超过30度。 5.3牛栏应沿牛舍长轴方向成单列或双列布置。牛舍檐口高3.5米以上。 5.4牛舍地面可采用水泥地面、砖地面等。 5.5牛床地面宜采用水泥地面或铺木板、塑料垫。牛床面积为: 牛床尺寸参数
5.6运动场地面积按15m2/头以上建设,地面为三合土或立砖,围栏应为1.5 m高的圆形钢管。 5.7奶牛饲槽为固定槽。饲槽内表面应光滑、耐用、饲槽底部为圆弧形,槽体上口内宽0.65~0.75m、槽底部内宽0.4~0.5m、近牛侧槽高0.25~0.30m,远牛侧槽高0.55~0.65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