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3、进一步强化医疗卫生服务安全措施,恪守医疗服务规范。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加强医疗卫生服务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以规范开方、用药、检查为重点,加强对医疗服务行为监督和管理。通过完善的制度约束,不断强化医务人员严格依法行医,恪守医疗操作规范的从业行为,努力杜绝医疗事故,减少医疗差错;要注重临床用药的规范性和合理性,做到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提高医疗设备检查检验的阳性率;要进一步加强急诊、急救工作,完善急诊、急救绿色通道;要注重科室合理布局并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相应的医务人员,减少就诊流程,缓解“三长一短”现象。切实为群众提供科学、高效、便捷的医疗卫生服务。 4、坚持便民利患原则,强化服务工作。各级医疗单位要结合实际继续完善门诊“一站式”服务活动,以解决门诊服务中日益突出的影响医患关系和谐的因素,为患者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一站式”服务至少应具有以下功能:解决医患之间的矛盾和纠纷;医疗服务咨询;医疗收费查询;统一发放门诊化验单和各种检查单;导诊、陪诊服务;设置便民措施等。各单位也可以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具有一定创新意义的服务模式,为患者提供更方便、更快捷的服务。 5、继续实行医疗卫生服务收费阳光工程,落实医疗卫生服务价格管理规定。要通过不同形式对服务项目和价格进行公示,并按有关要求及时调整和不断完善公示内容;要进一步完善住院患者医疗费用公开查询制度,建立方便群众、便于操作的医疗费用免费查询系统,继续落实住院患者医疗费用每日清单制度;要坚持病人医疗费用认可制度和出院患者费用结算内部审核制度。同时,要加强对收费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进一步提高群众医疗卫生消费的透明度。 (三)加大专项整治力度,切实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 1、继续加强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治理工作。根据卫生部的要求在抓好宣传教育和查办案件工作的同时,要将长效机制建设和制度落实工作放在重要位置抓紧抓好。各地、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对已经出台的各项制度要抓好落实工作。各医疗单位要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充分发挥其在规范处方管理、促进合理用药和防控商业贿赂方面的重要作用。认真落实在医药购销中不良行为记录的实施办法,对依法认定的具有商业贿赂行为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禁止其行为发生地的医疗机构两年内采购其产品,并对收受医药生产经营企业或其代理人给予的财务或其他利益的卫生从业人员做出严肃处理。严格执行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办法,切实规范捐赠资助行为。严格执行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和监督。严格落实对重点部门、重点环节、重点岗位加强管理和监督的制度。对卫生行政部门的审批、行政执法、资金管理、干部人事和项目招投标,以及医疗机构的药品设备采购、基建、财务和后勤管理等重点部门岗位和关键环节,要建立和落实权利分解、监督制约、人员轮岗交流等制度和措施。 2、继续严肃查处医疗卫生服务中索要、收受患者“红包”的行为。各级医疗卫生单位要不断加大对收受“红包”问题的整治力度,特别是要结合商业贿赂专项整治工作严厉查处医务人员收受患者“红包”的行为,对一经查实的要坚决按照《执业医师法》,《卫生部八条行业纪律》和《辽宁省卫生厅关于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十条规定》等行风建设方面的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各地、各单位要严格落实医患协议书双签字制度,把严禁收受“红包”作为医患双方沟通的重要条款,向患者明示。 3、采取有力措施,遏制不合理检查、不合理用药等过度医疗行为。要结合“质量管理年”活动,加大对诊疗行为合理性的考核与监控,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和抗菌素临床应用指南,通过对病志的检查来发现不合理检查、不合理用药等问题。实行医生不当处方在医院内部公示和点评制度,规范医生的诊疗行为,遏制过度医疗服务,减轻患者负担。要把对患者检查和治疗的规范性、合理性纳入到医疗质控的管理工作中。同时,要建立医院药品用量动态监测和超常预警制度。 4、严禁各种形式的开单提成,严肃查处医疗卫生服务中给予或收取各类开单提成行为。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全面认真地开展专项自查活动,坚决杜绝医疗卫生服务中各种形式的开单提成现象发生。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对发现存在开单提成的单位要坚决实行行风建设评比一票否决,并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