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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7.法定代表人通过规定的培训、考核,取得相应资格的材料复印件; 8.安全评价机构为安全评价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失业、医疗、养老、工伤等)证明; 9.办公场地证明文件。 第九条 已获得安全评价资质证书的机构在工作中需调整评价业务范围,并且满足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申请评价范围调整。申请乙级资质评价范围调整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文件; (二)《安全评价机构评价业务范围调整申请表》; (三)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1.《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有关专业背景材料(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 2.安全评价人员劳动关系的法定证明文件复印件; 3.技术专家聘用协议复印件、技术专家简历和专业能力证明复印件; 4.评价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安全评价技术负责人、安全评价过程控制负责人和机构各部门负责人等任命文件;安全评价技术负责人简历; 5.与获得资质时条件发生变化的其他证明材料; 6.评价机构工作业绩记录表; 7.现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申请甲级资质评价范围调整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审查决定程序分为咨询阶段和受理阶段; 咨询阶段包括材料核查和现场核查;受理阶段包括受理申请和审查决定。 材料核查和现场核查程序按照国家安监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申请乙级资质证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具备资质条件的申请人将《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申请表》和本办法规定的有关材料(一式四份)报省安监局; (二)省安监局经材料核查和现场核查后,做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 (三)省安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经审查合格的,颁发资质证书,并在资质批准后10日内报国家安监总局备案;不合格的,不予颁发资质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资质证书颁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三条 资质证书遗失的,应当在指定的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向原资质证书颁发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四条 受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罚的安全评价机构,一年内不得申请调整评价范围或重新申请评价资质。 第十五条 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资质证书颁发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一)机构分立或者合并的; (二)机构名称变更的; (三)安全评价人员变动的; (四)法定代表人变更的; (五)停业、破产或有其他原因终止业务的; (六)其他原因需要办理变更的。 第十六条 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文件; (二)《安全评价机构名称、人员变更登记表》; (三)变更后的法人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七条 评价机构因改制或者分立、合并等原因组建的新安全评价机构,其安全评价资质应根据实际达到的条件,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核定。 第十八条 省安监局定期受理新资质的申请和评价业务范围调整申请,评价机构名称、安全评价人员变更申请即时受理。 第十九条 同一安全评价机构只能获取一个级别的安全评价资质,甲乙级安全评价资质不得重复申报。 第二十条 取得乙级安全评价资质、符合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评价机构,可申请甲级安全评价资质。取得甲级安全评价资质后,原乙级资质证书即被注销。 第二十一条 乙级资质证书包括正本和副本,由省安监局统一制作。 第二十二条 省安监局定期公布取得资质(资格)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人员)名单,即时公布评价机构的变更情况和撤销资质证书的机构名单。 第三章 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 第二十三条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标准的规定,遵守执业准则,依法独立开展安全评价工作,如实反映所评价的安全事项,并对其安全评价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