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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加快推进各类棚户区改造。各地要认真贯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10号)精神,用好用足国家和省相关优惠政策,在土地供应、税费优惠、融资信贷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鼓励将棚户区改造项目与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公共服务、商贸、旅游、文化等设施统一规划、配套建设。鼓励国有工矿企业利用棚户区改造的节余资金和土地,建设企业自有公共租赁住房。各市要加强对各县(市),尤其是获得国家和省专项资金的财政直管县、国有工矿企业和林场的督导检查,确保各项奖补资金落实到位、专款专用。 (五)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省级财政2011年安排住房保障奖补资金5亿元,各级财政也要增加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投入。按照国家和省规定,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结余部分可用于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各地要严格落实上述规定,资金缺口较大的地方可适当提高提取比例。政府直管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的结余资金,可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企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要积极构建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平台,组织开展好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进一步拓展融资渠道。 四、合理引导居民住房需求 认真执行国家新的房地产税收、信贷政策及住房限购政策,着力抑制投资性、投机性购房,继续支持自住性住房需求。 (一)调整完善相关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调整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政策,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统一按其销售收入全额征税。税务部门要进一步采取措施,确保政策执行到位。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监督和检查,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加大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试点和推广力度,坚决堵塞“阴阳合同”产生的税收漏洞。严格执行个人转让房地产所得税征收政策。 (二)强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可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和政策要求,在国家和省统一信贷政策的基础上,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利率。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商业银行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 (三)执行国家住房限购政策。济南、青岛和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要按照国家规定,在一定时期内从严制定和执行住房限购措施。原则上,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当地一定年限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一定年限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要暂停在本行政区域内向其售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水平变动情况的监测,对房地产市场变动异常、房价上涨过快的地方,要及时指导相关城市出台住房限购措施。 五、严格住房用地供应管理 (一)增加住房用地有效供应。各地要认真落实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70%的要求。在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要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做到应保尽保。2011年的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原则上不得低于前2年年均实际供应量。进一步完善土地出让方式,大力推广“限房价、竞地价”方式供应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房价高的城市,要进一步增加限价商品住房用地计划供应量。 (二)加强对企业土地市场准入资格和资金来源的审查。参加土地竞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说明资金来源并提供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相应证明。 (三)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对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的,要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对已供房地产用地,超过两年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开工建设的,必须及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处以闲置一年以上罚款。要依法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