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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政府
【发文字号】 鲁政办发[2011]5号
【颁布时间】 2011-02-17
【实施时间】 2011-02-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52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1]1号文件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

[接上页]


  六、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

  

  (一)调整优化住房供应结构。继续以中小套型、中低价位商品住宅为重点,调整优化住房供应结构,保持合理的房地产投资和开发建设规模,努力满足城镇居民的合理购房需求。继续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重点查处未办理规划、施工、预售许可手续进行建设和预售的违法违规行为。推行市场监管、项目监管、企业监管“三位一体”的动态监管模式,实行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建设条件意见书和项目手册制度,严格执行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加强预售资金监管,推行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备案制度,全方位提升房地产开发建设质量。有重点地培植一批省内大企业,引导房地产和建筑施工骨干企业组成战略联盟,与一些优秀勘察设计、建筑部品生产企业以及科研开发单位密切协作,围绕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建设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切实提高技术集成水平和房产综合品质,让群众买放心房、住舒心房,促进相关产业上档次、上水平。认真落实《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规范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二)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认真贯彻《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8号),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的管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必须到所在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否则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要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受理等方式,采取约谈、记入信用档案、媒体曝光等措施,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监督。

  

  (三)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各地要加大资金和人力、物力投入,加快建立健全个人住房信息系统,确保房地产税收、差别化信贷和住房限购措施有效执行。继续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年内实现全省房产档案数字化和省、市、县(市)三级联网,以便及时、全面、准确提供房地产市场运行数据。

  

  七、建立健全并认真落实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的约谈问责机制

  

  省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城市政府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对于新建住房价格出现过快上涨势头、土地出让中连续出现楼面地价超过同类地块历史最高价,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缓慢、租售管理和后期使用监管不力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监察厅要会同有关部门,约谈有关城市政府负责人。未如期确定并公布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新建住房价格上涨幅度超过年度控制目标、没有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的,相关市政府要向省政府作出报告。省监察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要视情况,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责。对于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税收政策不到位,房地产相关税收征管不力,以及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滞后等问题,也要纳入约谈和问责范围。

  

  八、注重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

  

  各市、县(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发布制度,提高商品住房交易透明度。特别要引导城镇新就业人员树立“先租后买、先小后大、逐步改善”的住房消费观念,引导居民理性消费。新闻媒体要科学、准确、深入解读国家和省的政策措施,加大对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的宣传力度,防止虚假信息或不负责任的猜测、评论误导消费预期。对制造、散布虚假消息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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