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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经贸委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委机关各处室: 为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发布和备案审查的管理,推进依法行政,根据《福建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07号),结合本委实际,进一步修订完善《福建省经贸委规范性文件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五日 福建省经贸委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发布和备案审查的管理,推进依法行政,根据《福建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结合本委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委机关制定、修订、公布、备案、废止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省经贸委(包括以本委加挂的其他牌子名义)为依法实施行政管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和行政管理需要,在职权范围内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四条 省经贸委制定、发布下列文件不适用本规定: (一)表彰和奖惩的决定、通报; (二)人事任免的通知; (三)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报告; (四)转发上级文件而没有增加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内容的通知; (五)对具体事项的公告、通告、通知以及行政处理决定; (六)会议纪要; (七)内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 (八)其他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或者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 起草和审核 第五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和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和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需; (二)内容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国家政策和我国批准加入的国际公约(含条约、协定等)、我国政府作出的承诺等相抵触; (三)为保证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贯彻实施,就某些内容作细化规定,不简单重复; (四)与其他行政主管机关的管理职能不相冲突;规范的内容与其他行政机关职能有交叉的,应联合行文或征求有关行政机关的意见; (五)语言准确、简明,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行文格式。 第六条 制定、修订规范性文件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设定下列事项: (一)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 (二)限制、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 (三)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 (四)将行政处罚权授权或委托其他组织行使; (五)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定的事项。 第七条 制定、修订规范性文件,文件标题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一)标题可以称为办法、规定、规则、通知等,不得称法、条例等; (二)规范性文件可以用条文形式表述,也可以用段落形式表述。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为“规定”“办法”“规则”的,一般用条文形式表述; (三)规范性文件一般不分章、节,但条款较多,内容复杂的除外。 第八条 起草处室应当认真研究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对所要解决的问题、拟规定的制度和管理措施深入调研和论证,包括征求本委各有关处室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成本效益分析或社会稳定风险分析。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拟规定的事项专业性强,或者涉及公众切身利益,或者社会关注度高的,起草处室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咨询会、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和公众的意见。 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处室应当在本委门户网站等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涉及本委相关处室的,应当经相关处室会稿,并报分管起草处室的委领导批准。 第十条 起草处室的负责人应当认真审查本处室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审查的内容包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