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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政府
【发文字号】 闽经贸政法[2011]80号
【颁布时间】 2011-02-15
【实施时间】 2011-02-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524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经贸委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第二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范性文件应予废止:

  

  (一)因社会发展需要,原规范性文件无存在必要的;

  

  (二)规范的内容已被法律、法规、规章取代或者被新的规范性文件取代的;

  

  (三)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或者废止,使原规范性文件丧失合法性的;

  

  (四) 规范性文件提请备案后,被省政府决定撤销的。

  

  第二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和废止程序按照其制定程序执行。

  

  第二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或执行的处室应当每隔2年对负责起草或执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于当年12月份提出修订、废止或其他意见经委分管领导审核后送政策法规处,政策法规处汇总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在委门户网站上公布清理结果,同时将清理结果书面报告省政府。

  

  清理结果包括继续有效、修改、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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