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监管企业: 近年来,省属监管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尤其是积极参与“5.12”地震灾害救助捐赠以及各项扶贫济困、捐资助学活动,为推动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做出了贡献。为了引导省属监管企业正确履行社会责任,进一步规范企业对外捐赠行为,维护国有股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省属监管企业对外捐赠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外捐赠行为规范管理。随着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企业对外捐赠支出的范围和规模不断扩大,各省属监管企业要认真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救助捐赠活动,同时要规范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有效维护股东权益。各企业总部应当制订和完善对外捐赠管理制度,对所属各级子企业对外捐赠行为实行统一管理,并明确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部门,落实管理责任,规范内部审批程序,细化对外捐赠审核流程;要根据自身经营实力和承受能力,明确规定对外捐赠支出范围,合理确定企业及所属各级子企业对外捐赠支出限额和权限;应将日常对外捐赠支出纳入财务预算管理体系,细化捐赠项目和规模,严格控制预算外捐赠支出,确保对外捐赠行为规范操作。 二、规范界定对外捐赠范围。省属监管企业对外捐赠范围为:向受灾地区、定点扶贫地区、定点援助地区或者困难群众的救济性捐赠,向教育、科学研究、医疗卫生、社会公共文化、社会公共体育、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公益性捐赠,以及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其他捐赠等。各企业用于对外捐赠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责明确,应为企业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资产和实物资产等,不具处分权的财产或者不合格产品不得用于对外捐赠。不得将企业拥有的资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捐赠项目之外,省属监管企业对外捐赠应当通过依法成立的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或政府部门进行。对于有关社会机构、团体的摊派性捐赠,企业应当依法拒绝。企业对外捐赠应当诚实守信,严禁各类虚假宣传或许诺行为。 三、合理确定对外捐赠规模。各省属监管企业对外捐赠应当充分考虑自身经营规模、盈利能力、负债水平、现金流量等财务承受能力,坚持量力而行原则,合理确定对外捐赠支出规模和标准。企业对外捐赠支出规模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内部制度规定的最高限额;盈利能力大幅下降、负债水平偏高、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负数或者大幅减少的企业,对外捐赠规模应当进行相应压缩;资不抵债、经营亏损或者捐赠行为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安排对外捐赠支出。 四、严格捐赠审批程序。各省属监管企业应当加强对外捐赠的审批管理,严格内部决策程序,规范审批流程。企业每年安排的对外捐赠预算支出应当经过企业董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批准同意。对外捐赠应当由省属监管企业总部统一管理,所属各级子企业未经总部批准或备案不得擅自对外捐赠。对于内部制度规定限额内并纳入预算范围的对外捐赠事项,企业捐赠管理部门应当在支出发生时逐笔审核,并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对于因重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需要超出预算规定范围的对外捐赠事项,企业应当提交董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专题审议,并履行相应预算追加审批程序。 五、建立备案管理制度。省国资委对各省属监管企业对外捐赠事项实行备案管理制度。以下情况应当专项报省国资委备案,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监事会: (一)各省属监管企业应当结合本通知要求,对本企业对外捐赠管理制度进行修订或完善,并于2011年4月15日前报国资委备案。以后年度需要对管理流程、支出限额等关键因素进行调整的,应当对管理制度进行修改完善,并及时报省国资委备案。 (二)省属监管企业对外捐赠支出应当纳入企业年度预算管理,并形成专项报告,对全年对外捐赠预算支出项目、支出方案及支出规模等预算安排作出详细说明,并对上年捐赠的实施情况及捐赠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总结。企业对外捐赠预算专项报告随年度财务预算报告报送省国资委。 (三)省属监管企业捐赠行为实际发生时,捐赠项目超过以下标准的,应当报省国资委备案后实施:净资产(指集团上年末合并净资产,下同)小于10亿元(含10亿元)的企业,捐赠项目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净资产在10亿元至50亿元(含50亿元)的企业,捐赠项目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净资产大于50亿元的企业,捐赠项目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