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四)对于突发性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特殊事项超出预算范围需要紧急安排对外捐赠支出,不论金额大小,企业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之后,及时逐笔报省国资委备案。 六、加强监督检查。各省属监管企业应当加强对外捐赠事项的财务监督工作,在实际发生对外捐赠支出后,应当规范账务处理,并将有关支出情况向社会公开。企业应当重视对外捐赠项目实施效果的后续跟踪,有条件的企业,应当组织对重大捐赠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或审计,督促受益对象发挥捐赠的最大效益。企业应当通过纪检监察、内部审计、中介机构审计等多种渠道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查找企业在制度建设、工作组织、决策程序、预算安排、项目实施和财务处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认真整改。省国资委将不定期组织对企业捐赠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对制度不健全、未按规定程序决策、未及时向省国资委报备等不规范行为,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对在对外捐赠过程中存在营私舞弊、滥用职权、转移国有资产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依法处理。 七、为加强企业对外赞助事项管理,企业对外赞助参照本通知执行。企业对外赞助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不相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包括公益性赞助和商业性赞助。公益性赞助,指具有公益性捐赠的性质,但未取得公益性捐赠票据的赞助支出。商业性赞助,指公司为扩大影响参加一些宣传单位开展的活动,但仅考虑提高社会声誉,未考虑宣传具体产品及未与对方签订具体合同发生的相关支出。 二○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