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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政府
【发文字号】 闽经贸政法[2011]80号
【颁布时间】 2011-02-15
【实施时间】 2011-02-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52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建省经贸委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发布和备案审查的管理,推进依法行政,根据《福建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结合本委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委机关制定、修订、公布、备案、废止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省经贸委(包括以本委加挂的其他牌子名义)为依法实施行政管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和行政管理需要,在职权范围内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四条  省经贸委制定、发布下列文件不适用本规定:

  

  (一)表彰和奖惩的决定、通报;

  

  (二)人事任免的通知;

  

  (三)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报告;

  

  (四)转发上级文件而没有增加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内容的通知;

  

  (五)对具体事项的公告、通告、通知以及行政处理决定;

  

  (六)会议纪要;

  

  (七)内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

  

  (八)其他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或者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 起草和审核


  第五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和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和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需;

  

  (二)内容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国家政策和我国批准加入的国际公约(含条约、协定等)、我国政府作出的承诺等相抵触;

  

  (三)为保证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贯彻实施,就某些内容作细化规定,不简单重复;

  

  (四)与其他行政主管机关的管理职能不相冲突;规范的内容与其他行政机关职能有交叉的,应联合行文或征求有关行政机关的意见;

  

  (五)语言准确、简明,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行文格式。

  

  第六条  制定、修订规范性文件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设定下列事项:

  

  (一)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

  

  (二)限制、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

  

  (三)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

  

  (四)将行政处罚权授权或委托其他组织行使;

  

  (五)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定的事项。

  

  第七条  制定、修订规范性文件,文件标题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一)标题可以称为办法、规定、规则、通知等,不得称法、条例等;

  

  (二)规范性文件可以用条文形式表述,也可以用段落形式表述。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为“规定”“办法”“规则”的,一般用条文形式表述;

  

  (三)规范性文件一般不分章、节,但条款较多,内容复杂的除外。

  

  第八条  起草处室应当认真研究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对所要解决的问题、拟规定的制度和管理措施深入调研和论证,包括征求本委各有关处室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成本效益分析或社会稳定风险分析。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拟规定的事项专业性强,或者涉及公众切身利益,或者社会关注度高的,起草处室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咨询会、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和公众的意见。

  

  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处室应当在本委门户网站等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涉及本委相关处室的,应当经相关处室会稿,并报分管起草处室的委领导批准。

  

  第十条  起草处室的负责人应当认真审查本处室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行文格式及内容是否符合我委公文处理的相关规定;

  

  (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和省政府有关政策规定;

  

  (三)措施是否切实可行、程序是否简便易行,管理制度是否合理和周全;

  

  (四)结构条理是否清晰、合乎逻辑,文字表达是否准确、规范。

  

  第十一条  委办公室应当按照《福建省经贸委公文处理细则》(闽经贸办[2002]87号)负责对规范性文件的文字和行文规范等内容进行审核把关。

  

  第十二条  委政策法规处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对本规定第十条第(三)项、第(四)项的审核内容可以提出修改建议。监察室负责规范性文件廉洁性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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