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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办[2011]29号
【颁布时间】 2011-01-31
【实施时间】 2011-01-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535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关于扩大福建省大宗散装货物进出口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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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大力推进临港产业和物流业发展

  

  (五)发挥大宗散货运输服务临港产业发展的功能。围绕建设东部沿海地区先进制造业重要基地的要求,高起点、高标准规划和建设宁德溪南、白马、漳湾,福州罗源湾、福清湾、江阴,莆田兴化湾南岸、湄洲湾北岸,泉州泉港、泉惠,漳洲招银、港尾、古雷等一批临港产业集中区和物流基地,着力发展石油化工、冶金能源、大宗散货中转储运等临港产业链项目,创新工作机制,实施项目带动,促进临港产业与港口互动发展。围绕培育和壮大临港产业集群,根据产业布局规划,加快现有临港产业整合调整和结构优化升级,积极引导内陆大型工业企业和工业项目向沿海港湾转移和集聚,促进大宗散货运输集中发展。

  

  (六)积极拓展港口的大宗散货物流功能。进一步理清产业、腹地、中转、储备等四条大宗散货物流链,重视仓储设施、保税物流园区、集散市场建设对促进大宗散货物流发展的重要作用,通过海铁联运、管道运输等方式,着力打造大宗散货物流产业链;有关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物资储备局、国家石油储备中心在我省湄洲湾、罗源湾等布局建设战略储备基地;努力培育一批大型港口物流企业集团,吸引大型央企在湄洲湾、罗源湾布局建设石油、矿石、煤炭中转储备基地,在福州港松下港区布局建设粮食储备库;督促火力发电、石油化工等企业加大原材料等物资储备力度,保障生产正常运行。依托罗源湾、湄洲湾大宗散货接卸转运中心等物流平台,拓展物流环节中的采购、加工和配送功能,积极开展筛煤、配煤等增值业务,为我省和周边省份的电厂、钢厂等工业企业提供配煤服务,促进港口物流业发展。

  

  四、积极拓展海西港口腹地范围

  

  (七)推动港口战略性研究和宣传推介。把拓展海西效应作为港口发展战略的重中之重,从更高、更多的层面研究推进两岸产业合作,推动相关资源、资金、产业、交通、物流、市场、产业链条结构与布局调整。扩大区域战略合作的宣传,充分利用各种机会和各类平台,向中西部省份和周边地区宣传我省港口的区位、资源、政策、服务优势,突出宣传和推介湄洲湾、罗源湾在大宗散货运输方面的良好条件,提高我省港口的知名度,着力打造和宣传福建口岸物流品牌。

  

  (八)大力拓展腹地范围。积极发挥沿海港口平台作用,加强区域经济和港口交流合作,实施“请进来、走出去”腹地拓展战略,鼓励省内港口企业和物流企业到内陆腹地承接大宗散货运输业务,吸引中西部石油化工、冶金能源、商贸物流企业到我省沿海港口建设“飞地港”,做好闽赣合作的江西省海西大宗散货进口基地项目的建设运营,大力拓展“铁海联运”业务,吸引更多的大宗散货从我省口岸进出,将沿海港口打造成内陆腹地大宗散货进出口的重要口岸。同时,充分发挥湄洲湾、罗源湾大型散货泊位优势,积极拓展水水中转业务。

  

  (九)提高我省港口竞争力。港口、铁路、公路、海关、检验检疫、边检、海事、税务、交警等部门和金融、保险、物流、商贸中介等机构,要从港口至腹地物流的成本、时间、程序和政策等各环节综合性地清理相关税费、管理制度和政策,通过“降、减、免、贴”等多种措施,有效减轻大宗散货用户负担,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推广网上办公,提高办事效率,为大宗散货运输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五、加强港口建设和生产管理

  

  (十)加快建设大宗散货运输基础设施。积极推广先进的大宗散货运输、装卸、仓储、检验检疫、环保工艺装备与设施,组织开展重大课题攻关,提高专业化、自动化、现代化水平;力争按照口岸查验部门要求配套自动机械取制样设备和防疫消毒、熏蒸处理等口岸查验、检疫设施,满足准确、快速取制样的需要,提高查验效率;将铁路引入港区(作业区),实现港口和铁路无缝衔接,提高集疏运效率。

  

  (十一)加强港口生产日常监督管理。港口管理部门要督促辖区港口企业按照码头功能定位进行生产作业,落实各项安全、环保措施,防范和制止装卸、仓储、运输环节的撒、漏、飘现象;落实相关价费、管理制度,维护港口经营市场秩序,防止恶性竞争。港口所在地政府要积极鼓励港口企业将临近中心城区的老作业区散货码头实施改造或搬迁,减轻或消除港口作业对城市环境、交通的不利影响,推进港口结构升级和港城协调发展;要督促港口企业按照isps规则,落实各项出入境安保措施,维护口岸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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