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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办[2011]29号
【颁布时间】 2011-01-31
【实施时间】 2011-01-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535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关于扩大福建省大宗散装货物进出口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六、不断优化口岸通关环境

  

  (十二)优化口岸布局。推动湄州湾东吴作业区和宁德溪南作业区等大宗散货运输港区扩大开放列入国家“十二五”口岸发展规划;加快推进福州港口岸罗源湾港区实现扩大对外开放;推进我省特殊监管区域和陆地港建设;充分发挥保税监管场所的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大宗散货经营企业设立露天保税仓库。

  

  (十三)完善工作机制。巩固和完善口岸大通关协调机制,建立健全大宗散货进出口口岸现场通关协调联动和应急处置机制;进一步完善口岸大通关评价体系,建立企业监督员制度;推进海西综合通道建设,加大跨省(区)区域通关协作力度,在落实闽、赣、湘、宁区域通关协作的基础上,拓展与浙江(浙南、浙西)、广东(粤东)、湖北、新疆、贵州和重庆等中西部地区的区域通关协作;推广海关“属地申报、口岸验放”和检验检疫“直通放行”通关模式,吸引内陆地区从我省口岸进出口大宗散货。

  

  (十四)加大电子口岸建设力度。以口岸服务项目为重点,以福建电子口岸为“门户”,统一标准、统一认证、统一品牌,加快建成融通关、物流、商务、监管等功能于一体的大通关信息平台,实现一个“门户”入网、一次认证登录、“一卡通”缴费和“一站式”服务;扩大福建电子口岸平台的覆盖面,努力实现全省联网;加快特殊监管区、陆地港信息化建设;加强与周边省市地方电子口岸合作,为口岸通关协作提供技术支持。

  

  七、落实保障措施

  

  (十五)加强大宗散货运输发展的统筹协调。建立省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外经贸厅(口岸办)、海关、检验检疫、边检、海事等有关部门参加的港口生产运行协调和口岸通关联动工作机制,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加强港口信息沟通交流,及时协调解决大宗散货运输中出现的问题。

  

  (十六)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巩固和完善繁忙口岸每周七天工作制和口岸通关部门24小时预约加班制,推动口岸通关制度改革,优化通关作业流程,减少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进口大宗散货启运后,海关接受企业提前报关;对采取边运抵边装船的出口大宗散货,经海关批准,可以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前申报;符合条件的诚信进口企业,海关可以在进口时先接受企业申报的税号、价格;对大宗散货进出口货物转关运输实行“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的模式;对进口大宗散货“aa”类企业,探索银行总担保模式,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对重点企业提供个性化监管服务。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口大宗散货的船舶检疫、货物取样和重量鉴定等检验检疫工作实现无缝衔接,推行全程电子监控,最大限度减少船舶滞港时间。边防检查部门对进出口大宗散货运输船舶实行预报预检和网络报检等制度,确保船舶靠岸即可作业。海事部门为大宗散货进出口运载船舶提供“船舶零待时”和“7天24小时”服务制度。

  

  (十七)加大省市政府资金投入。根据我省沿海港口布局规划和建设需求,省级在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税收返还资金中安排港口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港口所在地设区市、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履行港口公共配套设施建设主体职责。

  

  (十八)实施优惠政策扶持。一是大型散货码头项目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以划拨方式供地,其他的按规定以有偿方式供地。二是散货码头项目建设用海,列入省政府重点建设项目的,海域使用金地方留成部分减征30%。三是对中西部省份经福建港口进出的大宗散货免征货物港务费;四是港口所在地政府对来闽建设大型散货码头的内陆企业,优先提供港口岸线资源,优先办理建设项目相关审批手续。

  

  (十九)提高项目行政审批效率。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进一步优化项目审批流程,简化审批手续,能合并的合并,能下放的下放。省、市发展改革、交通(港口)建设、国土、林业、海洋、环保、水利、地震、海事等部门要加强项目指导,靠前服务。对上报国家核准的项目,省各有关单位要加强与对口的国家有关部委沟通汇报,争取更大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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