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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2010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要求,切实做好我省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对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和深化士官制度改革的实际情况,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的对象为:(1)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退出现役的。服现役未满2年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2)士官,服现役满8年、16年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服现役满5年、12年因编制限制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服现役满30年或者年满55岁安排退出现役的;超过本岗位规定最高服现役年限的,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以及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安排退出现役的。具体数量由省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依据总参谋部确定的数量下达。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安排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扎实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政治工作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结合退伍安置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和退役士兵的思想实际,有针对性地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引导退役士兵正确理解党和政府各项改革举措,服从国家改革发展大局。要大力宣传我省改革开放取得的丰硕成果以及当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大好形势,激励退役士兵发扬敢吃苦、讲奉献、顾大局的优良传统,珍惜和爱护军人荣誉,服从组织安排,服从政府安置,适应形势发展和市场经济要求,敢于开拓,自立创业。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为退役士兵服务的思想,真情关爱退役士兵,妥善处理涉及退役士兵切身利益的问题,满腔热忱地为他们排忧解难。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人民军队的丰功伟绩,宣传现行退役士兵有关安置政策规定,宣传优秀退役士兵自强不息、艰苦创业的先进事迹,增强退役士兵建功立业的信心和勇气。 三、多措并举,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 各级政府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退役士兵安置的法规政策,进一步强化国防意识和大局意识,认真履行职责,全面推行政府安置、自谋职业、扶持就业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办法,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经费投入,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确保2011年10月底前顺利完成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一)坚决完成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做好2010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要求,下大力气坚决完成退役士兵安置任务。要将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全部纳入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范围,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科学合理地拟定安置计划。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义务。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城镇退役士兵的错误做法。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转业士官、因战因公被评定为5至8级伤残等级和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士兵得到优先和较好安置。对转业士官等重点安置对象,下达的事业单位计划不少于全省事业单位计划的80%,国有大中型企业和中央驻鲁单位原则上计划不少于30%。省退役士兵安置计划于2011年第二季度下达。要继续完善和规范“三公开一监督”阳光安置办法,采取档案考核、文化考试相结合的形式,公平公正实施。各地对符合总参谋部规定提前或推迟退出现役士兵的安置,要与服役期满的退役士兵同等对待,按时接收。对未经省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批准,跨省易地安置的义务兵和一级、二级士官或跨市、跨县(市)易地安置的转业士官,各地不得擅自接收和安置。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 (二)大力推进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是新形势下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有效途径和重要举措,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总结经验,完善措施,加大改革力度,切实按照国务院国发〔2005〕23号文件要求,把落实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作为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的重点,通过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等渠道筹措资金,确保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时足额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各级收取的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应主要用于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一次性经济补助,与预算安排的资金统筹使用。对已经办理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要确保在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教育、个体经营、税收、贷款、户籍等方面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选择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利用现有各类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为城镇退役士兵举办各种形式的招聘洽谈会,努力拓宽城镇退役士兵和用人单位的沟通渠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