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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许昌市政府
【发文字号】 许政办[2011]3号
【颁布时间】 2011-01-27
【实施时间】 2011-01-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53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

  (许政办[201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近年来,各地、各部门执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总体情况是好的,为有效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着首报不及时、续报跟不上,内容要素不全等现象,影响了突发事件的处置效果。为落实国务院应急办和省、市领导关于进一步做好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指示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切实做好我市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通知如下:

  

  一、增强对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是应急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直接体现和反映应急管理的能力和水平。信息报告渠道畅通与否和传递效率高低,决定着突发事件预测预警、应急处置、善后恢复等各项工作的成效。在第一时间准确获取和报告信息,有利于及时掌握突发事件的动态和发展趋势,果断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防止和减少事故、灾害的发生,将事故和灾害造成的损失控制在最低程度。因此,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改进工作方式,改变“重救援、轻报告”现象,在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的同时,要明确专人负责信息收集、整理、上报,便于市领导及时掌握事故处置进展情况,作出科学决策。一要结合实际研究制订本县(市、区)、本部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具体办法,把责任落实到位。二要选配和确定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责任心强的工作人员具体负责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并加强学习培训,提高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三要认真总结分析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查找薄弱环节,不断总结经验,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努力提高信息报告的质量和时效性。

  

  二、严格执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

  

  进一步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机制,拓宽信息收集渠道,简化信息首报审核程序,确保及时上报突发事件信息。

  

  (一)信息报告范围

  

  1.各县(市、区)政府行政区域、市直单位和重点企业内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其中中直、省直直属单位、企业在我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或企业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由所在地县(市、区)政府负责向市政府报告事故。2.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3.部分突发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的一般突发事件。

  

  (二)信息报告主体

  

  突发事件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市直单位是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承担信息报送的领导责任,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单位办公室主任是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市应急办负责信息的收集汇总、上传下达、跟踪反馈等工作。各中直、省直驻许直属单位以及有垂直关系的部门,根据突发事件属地管理的原则,同时向属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信息。

  

  (三)信息报告内容

  

  信息报告要坚持“速报事实、慎报原因、续报结果”的原则。1.首报信息内容: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事件缘由、可能造成的伤亡和影响情况、抢险救援情况等。2.续报信息内容:事发地域、事发单位、企业基本情况,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落实领导批示指示情况、请求事项和工作建议等。3.终报信息内容:事件基本情况、原因分析、处置过程、形成结果、责任划分与处理、教训与预防措施等。

  

  (四)信息报告时限

  

  凡属报告范围内的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市直单位,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向市应急办(电话:2965833、2965835,传真:2965822)报告,首报最迟不得超过事发后1小时。市应急办对接到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信息,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规定的渠道和形式向省政府报告;因情况特殊确实难以在事发后1小时内向市政府书面报告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应在接报后30分钟内电话向市应急办报告并说明具体原因,市应急办应在接报后30分钟内电话向省政府报告;有关法律、法规对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置结束后,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市直单位和重点企业要在3天内,向市应急办上报处置工作总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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