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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许昌市政府
【发文字号】 许政办[2011]3号
【颁布时间】 2011-01-27
【实施时间】 2011-01-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53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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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信息报告流程

  

  1.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信息,市应急办要立即报市长、常务副市长、有关副市长、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后,第一时间报市委办公室和省政府应急办。工作日夜间和节假日期间,值班员在接报后应首先电话报告,并及时报送文字材料。2.健全信息研判机制,对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的突发事件信息,按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规定范围报送;对确定为一般突发事件的信息,立即报告带班领导、分管副秘书长。3.有关重要预测、预警信息以及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的信息。值班员要立即报告带班领导和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抄送事发地政府有关部门。4.在接到省政府应急办要求核实的我市地域内突发事件信息后,值班员要立即报市应急办负责人并向事发地政府或单位核实,确认属实后按规定范围报送相关领导。核实后的情况要及时向省应急办反馈。5.对于人民群众、新闻媒体或其他渠道上报的突发事件信息,值班员要迅速向事发地政府和有关市直单位核实,确认属实后按规定范围报送。6.对市政府领导关于突发事件信息作出的批示或指示,要立即向事发地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传达,并要求及时反馈落实情况。接到省政府和市委领导批示后,要将领导批示及时报送市政府及办公室有关领导,遵嘱办理。

  

  三、严格落实信息报告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各地、各部门要把信息报告工作的责任落实到部门、落实到单位、落实到人,真正做到领导责任到位、工作责任到位。市应急管理办公室要加强对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指导,认真记录各地、各部门信息报告情况,每半年通报一次信息报告工作,重大情况及时通报。对信息报告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府将给予表扬或嘉奖。对因迟报、漏报、瞒报造成损失或重大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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