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文字号】 郑建办[2011]11号
【颁布时间】 2011-01-25
【实施时间】 2011-01-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545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评选2010年度建设系统法制工作和城建监察工作先进集体及先进个人的通知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评选2010年度建设系统法制工作和城建监察工作先进集体及先进个人的通知

  (郑建办〔2011〕11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委属二级机构:

  2010年度,全市建设系统法制机构和城建监察队伍坚持以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文明执法、执法为民和服务管理”观念,克服困难,扎实工作,队伍整体素质和服务管理水平显著提高,并涌现出了一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为进一步巩固和加强我市建设系统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以及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的能力,不断总结历年工作取得的成果和先进经验,引领全市城建系统法制和城建监察工作者积极进取、奋发向上,开创城建法制工作新局面,经我委研究,决定全面启动2010年度建设系统法制工作和城建监察工作先进集体及先进个人评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项设置

  (一)集体奖:

  1.郑州市建设系统法制工作先进集体

  2.郑州市建设系统城建监察工作先进集体

  (二)个人奖项:

  1. 郑州市建设系统法制工作先进个人

  2. 郑州市建设系统城建监察工作先进个人

  二、推荐范围

  1.法制工作先进集体的推荐范围:各县(市)、区建设局及全市各建设执法队伍;

  2.城建监察工作先进集体的推荐范围:各县(市)、区建设局及全市各建设执法队伍;

  3.法制工作先进个人的推荐范围:各县(市)、区建设局、全市建设系统执法队伍及委属有执法职能的二级机构中从事建设法制工作的人员;

  4.城建监察工作先进个人的推荐范围:各县(市)、区建设局、全市建设系统执法队伍及委属有执法职能的二级机构中从事城建监察工作的人员。

  三、推荐程序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推荐条件,认真审查推荐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并将推荐表盖章后上报市建委法规监察处。我委将根据上报材料结合一年来被推荐单位和个人的法制工作情况,经综合评比后确定。

  四、评先类别及数量

  1、先进集体

  法制工作先进集体5个,城建监察工作先进集体5个。

  2、先进个人

  法制工作先进个人15名,城建监察工作先进个人15名。

  五、具体要求

  (一)评选先进单位、先进个人是建设法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予以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做好评选、推荐等具体工作,务必从严评选,切实把好材料审查关,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二)凡被评选为省建设厅法制工作先进单位、个人的,原则上不再参加本次评选。

  (三)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填写《先进单位申报表》和《先进个人申报表》,经县区建设局审核加盖公章后,请各单位务于2011年2月10日前将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表一式二份报市建委法规监察处。同时报送2010年度法制工作总结。

  联系电话:0371-67188916

  联系人:沈苏宁

  

  附件:1.推荐条件

  2.郑州市建设法制工作和城建监察工作先进集体推荐表

  3.郑州市建设法制工作和城建监察工作先进个人推荐表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1

  
推荐条件

  


  一、郑州市建设系统法制工作先进集体推荐条件

  1、重视法制工作。领导认识到位,思想到位,措施到位,法制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工领导具体管,其他领导协力管。能定期研究、及时协调、认真解决法制工作疑难问题。能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依法决策。在抓好本级机关法制工作的同时,认真抓好系统的法制工作,及时召开法制工作会议,做到工作有总结、有部署、有要求、有指导、有检查,手中有典型。

  2、法制机构健全。成立了法制工作领导小组,设有专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按照编制配备工作人员,并能保持法制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法制工作能做到任务有分工,办事有制度,办案有档案,工作有创新。

  3、办公设备齐全,经费有保障。

  4、普法宣传深入扎实。制定了年度工作计划,建立了学法日制度。特别是突出领导干部、公务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农民工的普法学习,做到时间有保证,学习有笔记,考核有记录。普法宣传形式多样,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能在搞好本单位系统的普法宣传的基础上,积极做好广大群众的普法宣传,扩大社会各界的影响,成绩显著。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