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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1-01-19
【实施时间】 2011-01-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54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海南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海南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商务局:

  

  为完善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促进经济发展,改善人民群众生活,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开展农产品现代流通试点的通知》(财办建[2010]65号),商务部、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海南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商运字[2010]25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228号)精神,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实际,我们制定了《海南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附件:

  
海南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开展农产品现代流通试点的通知》(财办建[2010]65号)、商务部、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海南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商运字[2010]25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228号)精神和《海南省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实施方案》,为加强我省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安排和省财政配套安排的,用于支持农产品现代流通试点项目所发生支出的补助资金。

第二章 资金支持原则与范围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安排坚持公开透明,规范合理、突出重点,有利于完善海南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促进流通企业健康发展,提升农产品安全,扩大城乡就业的原则,确保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

  (一) 海南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建设;

  (二) 海南产地集配中心建设;

  (三) 天津环渤海热带(海南)农产品交易物流中心建设;

  (四) 销地交易配送专区项目建设;

  (五) 产销商流链条建设;

  (六) 冷链物流项目建设;

  (七) 海南农产品信息服务项目建设;

  (八) 海南农产品现代物流调运服务平台建设;

  (九)经财政部、商务部或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批准的与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五条  对已取得财政性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予重复支持。

第三章 资金支持方式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财政补助和以奖代补等支持方式。

  (一)贷款贴息。对于投资规模大、能够获取银行贷款的项目采取贷款贴息方式予以支持。贴息资金根据实际到位银行贷款、规定的利息率、贷款期限和实际支付的利息数计算。贴息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年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当年国家规定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二)财政补助。对于盈利性弱、公益性强,难以量化评价的项目采取补助方式予以支持。

  (三)以奖代补。对于能够制定具体量化评价标准的项目,采取以奖代补方式予以支持。在项目实施后,根据规定的标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项目,安排奖励资金。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


  第七条  符合支持范围和申报条件的项目单位提出专项资金申请。

  (一)海南省内符合支持范围和申报条件的项目单位,按照年度试点工作通知的要求向所在市县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市县商务部门、财政部门对企业申报项目材料按有关要求进行核查,对符合申报条件的,联合出具推荐文件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二)海南省外符合支持范围和申报条件的项目单位,按照试点工作通知的要求向所在地商务部门申报,由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海南省商务厅推荐。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材料一般应包括:

  (一)专项资金申请文件;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设方案(意见书);

  (三)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地税、国税登记证复印件;

  (四)申请银行贷款贴息的项目,需提供相关银行贷款合同和贷款承诺书等凭证;

  (五)项目承担单位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六)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五章 资金审核及拨付


  第九条  省商务厅将申报、推荐资料集中汇总后,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推荐材料进行审核,并委托相关机构或组织专家对专项资金项目进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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