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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条 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具体项目及资金补助数额,编制年度项目补助资金计划,报财政部和商务部备案。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根据确定的项目及补助金额,将项目安排和补助金额下达到有关市县财政局、商务局。 第十一条 海南省内项目(项目所在地)承担单位按规定项目内容和标准建设,且企业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投入达到项目总投资额50%以上的,市县财政局根据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资金审计报告,将项目补助资金的50 %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其余50%的补助资金待验收通过后拨付。 第十二条 海南省外项目(项目所在地)承担单位按规定建设项目完工后,须向由海南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及实施项目所在地省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竣工报告,由第三方机构做出确认意见后,向海南省商务厅、财政厅申请验收。补助资金原则上待项目验收通过后由省财政直接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商务厅按照有关规定,委托相关机构对实施项目进行监督、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完成项目建设后按规定及时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提出验收申请,受委托机构对项目验收后,将报告按规定期限报送省商务厅、财政厅,抄报有关市县商务局、财政局、省外有关商务厅及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四条 海南省内市县商务部门对承担单位报送的资金拨付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海南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项目操作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出审核意见送市县财政部门,市县财政部门审定后按财政国库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五条 资金拨付申请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承担单位基本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报告; (二)项目资金拨付申请及具体的项目清单; (三)项目发生实际投资的,提供相关财务凭证(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四)项目发生贷款的,提供与承贷金融机构签订的项目贷款合同、借款凭证及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结算清单(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五)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验收合格的文件(复印件); (六)经委托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专项资金审计报告; (七)项目承担单位开户银行、银行账号(需加盖企业公章); (八)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对项目验收没有达到建设内容及标准的,将相应扣减财政补助资金,作为以后年度的试点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补助资金后,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八条 评审、验收等工作经费由省财政在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按照不超过专项资金额度的3%(其中,省内项目按2%,省外项目按3%)掌握,从严控制支出范围。 第六章 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十九条 市县财政部门、商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一经查实,财政部门将收回已拨付的财政补贴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