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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9-03-18
【实施时间】 2009-03-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55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财政部驻四川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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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退税终审。四川专员办对四川省财政厅复审意见进行终审,审核无误后,在收到复审意见10个工作日内向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下达退税批复文件,并抄送四川省财政厅;省本级企业的退税申请,由四川专员办向四川省财政厅下达退税批复文件。
  
  (四)税款退库。地处成都市的省本级、市、区(县)级退税企业由四川专员办根据退税批复文件开具“收入退还书”,申请退税企业持退税批复文件及“收入退还书”到同级国库办理退库手续;其余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所辖企业,由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根据四川专员办退税批复文件开具“收入退还书”,申请退税企业持退税批复文件及“收入退还书”到同级国库办理退库手续。
  
  五、退税审核工作职责
  
  (一)负责初审的财政机关,应对申报资料是否齐全、真实、合规,相互之间对应、勾稽关系是否正确,申请的税款实际入库金额、税款是否属于申请退税年度,适用的退税政策、退税比例是否准确进行审核;对纳税人第一次申请退税的,应到现场审核有关条件的满足情况;应定期向同级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对申报人书面声明的内容进行核实。
  
  (二)负责复审的财政机关,对初审财政机关是否同意办理退税及拟同意退税的金额;同意或不同意退税的依据;审增、审减退税金额的依据及及计算方法进行审核;不定期向同级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对月均申请退付增值税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书面声明的内容及有关情况进行实地抽查核实。
  
  (三)负责终审的财政机关,根据初审和复审财政机关意见,对退税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据以确定应退税额,并下达退税批复文件。
  
  六、退税申报资料
  
  (一)退税资格认定应报送的资料。
  
  1、当地县级以上工商局发给收购废旧物资经营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2、当地县级以上主管税务局机关发给收购废旧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3、当地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局发给收购废旧企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4、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退税企业应提供由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回收废旧金属的企业,还应提交由公安机关核发的《收购废旧金属企业站、点备案表》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5、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或其租赁合同的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6、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相应的行政处罚的书面申明(注:每年第一次申报退税时报送)。
  
  (二)预退税款应报送的资料。
  
  1、退税书面申请。请示文件须说明退税政策依据、企业本期应缴、已缴增值税税额、已预退税额及文号、本次申请退税额;退税收入的收款单位全称、开户银行及账号。
  
  2、《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一式三联,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用于逐份填写税收缴款书所载有关内容。
  
  3、增值税缴款凭证原件(原件由初审财政部门审核盖章后退还企业)(下同)和复印件。
  
  (1)纳税人采用通用缴款书缴税的,应提供缴款书原件(同上)和复印件。
  
  (2)纳税人采取完税证缴纳税款的,应提供完税凭证原件(同上)和复印件,并由要负责征收的税务机关出具专门证明,其内容应包括每一完税证对应的汇总缴款书编号、税款金额、税款所属时间、税款入库时间。证明应加盖负责征收的税务机关印章和税款所入国家金库的印章。
  
  4、《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审核表》(见附表1)。
  
  5、《一般增值税退税计算表》(见附表2)。
  
  (三)年度清算应附报的资料。
  
  1、《一般增值税稽查结论》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2、负责税款征收的税务机关签注意见并加盖公章的《一般增值税退税计算表》。
  
  3、退税单位年度会计决算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1-12月)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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