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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松原市政府
【发文字号】 松政办发[2011]2号
【颁布时间】 2011-01-28
【实施时间】 2011-01-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553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松原市统筹推进全市城镇化金融创新示范试点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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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重点工作任务

  

  (一)创新城乡统筹的金融体系建设。重点要建立以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农信社,邮储银行为主体,地方商业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农村经济互助组织为辅的农村金融体系。积极引导涉农金融机构在乡镇产业集聚区、特色产业带增设网点,推动金融产业链条从城市中心区向镇、村延伸,消灭农村金融服务空白点。另外,要进一步引导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开拓农村市场,发挥自身优势,与金融机构全面合作开展担保、保险业务,建立起完善的农村担保机制和保险机制。发达乡镇要积极探索开展证券和期货贸易,进一步完善县域金融体系建设。

  

  (二)创新和谐共赢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创新开展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改善区域金融生态环境、提升整体形象、增强对外部信用资源的吸引力,进而更好地利用信用资源,增加对“三农”的有效信贷投入,加快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县域经济和统筹城乡协调发展。为此,重点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一是各涉农金融机构要统一评信标准,深入开展评选信用乡镇、村、社和农户活动,遵循“统一建档、信息分享”的原则,建立农户和“信用村、信用乡(镇)”两套信用档案,进一步完善信用评价体系。二是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根据评价结果,涉农金融机构在授信额度、审批权限、服务种类、适用利率、抵质押物、推荐评优等方面实行差别政策。对信用良好的农户,信用村、信用乡(镇),优先给予贷款,并执行利率优惠政策。对信用不良农户予以限制贷款,对不守信用不按期限归还贷款本息的借款户,进入金融机构“黑名单”并由执法部门积极协助配合,进行依法收贷,确保信贷资金安全。三是要联合各方力量,开展形式多样的金融基础知识和信用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农村金融基础知识,增强农民的信用意识和风险意识,积极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创新便捷实惠的金融产品。为进一步提高和改进对“三农”的金融服务,创新农村金融平台,助推农民和农村经济组织创业发展,加快城乡一体化步伐,要不断加强农村金融产品创新。结合本地农村经济发展实际情况,以农业龙头企业、农村种养大户、农机大户、农村个体工商户为重点,在农村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农资、农副产品生产加工、绿色农业、特色农业等方面加强创新。积极创新符合农村特点的担保方式,在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评定的基础上,大力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各类农户联保贷款。鼓励农户组建互助担保组织、行业协会等信用共同体,联合增信。通过政府注资、企业入股、民资参与等多种方式,探索组建政策性、商业性和互助性的多元化贷款担保机构。鼓励各类信贷担保机构通过再担保、联合担保以及担保与保险相结合等多种方式,加大对农村的融资担保服务,充分发挥其融资平台作用。创新抵质押方式,有效扩大抵质押担保范围,大力推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农业机械、农业直补等多种新型抵质押贷款方式。

  

  (四)创新优质高效的农村金融服务。为创新金融服务方式,提高涉农金融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重点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推动金融机构提高办理信贷业务的透明度,实行“阳光信贷”。真正实行信贷政策公开、制度公开、程序公开、操作公开。进行阳光公开操作,确保农民获得贷款的公平性。二是针对农村贷款金额小、频率高、时间急的特点,推动扩大基层金融经营机构信贷审批权限,提高信贷额度,简化审批流程。推广金融超市“一站式”服务和绿色通道,为农民和涉农中小企业提供及时、周到、便捷的服务。三是增设网点,扩大金融机构自身的信贷网络和电子化服务领域。增加atm机、pos机的投放数量。推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电子化金融服务,逐步拓展和延伸支付清算网络在农村的辐射范围。四是大力推广符合农村需求特点的银行卡。为农民存取现金、转账结算、消费、理财,特别是向农户发放小额贷款和财政补贴提供切实便利。五是大力开展农村金融咨询、代理保险销售和涉农理财业务。中间业务以传统业务为主逐步向传统业务和新型业务交叉营销转变,由以物理网点销售为主逐步向以电子渠道销售为主转变,满足农村地区客户的理财服务要求。

  

  (五)创新健康有序的农村金融发展环境。一是加强农村信用环境治理。对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市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局要协调金融机构对其降低信贷门槛,并执行利率优惠政策。对恶意逃废债务的借款户,市金融办要联合法院、公安等执法部门积极协助配合,进行依法收贷,规范农村金融运行秩序。二是充分发挥财政性资金的杠杆作用。研究建立涉农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各县(区)财政部门以上一年度县(区)涉农贷款的实际余额为基数,按新增涉农贷款的一定比例予以风险补偿,为发放农业贷款的金融机构提供一定的风险保障。三是建立正向激励机制。对县域内涉农金融机构新增存款主要用于当地“三农”发展的资金数额和比例进行考核。对于经考核达标的金融机构,在财税、监管和货币政策等方面给予扶持和奖励。四是对涉农贷款抵押、登记、公证、评估等方面实现优惠政策,减免部分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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