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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市级建设财力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的管理,进一步落实区县政府和企业的投资自主权,充分发挥市级建设财力对区县政府和企业投资的引导带动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以区县政府或企业为投资实施主体,使用市级建设财力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市级建设财力对投资项目给予的资金补助。 本办法所称贴息,是指市级建设财力对符合条件,使用中长期银行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 第四条 市级建设财力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重点用于以下方面: (一)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 (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投资项目; (三)促进经济相对困难区县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投资项目; (四)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投资项目; (五)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其它项目。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市政府的要求和“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认真安排好市级建设财力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对经济相对困难区县的投资项目给予适当倾斜。 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安排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时,原则上应首先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投资补助和贴息的目的、预定目标、实施时间、支持范围、资金安排方式等主要内容,并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性质的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相应的投资补助和贴息标准。 市级建设财力安排给单个投资项目的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原则上不超过5000万元。市级建设财力支持额度超过该标准的项目,应报市政府同意后安排。 第七条 制定工作方案时,要符合有关行业规划、专项规划以及节能、价格、就业等政策的要求。凡不涉及保密内容的,工作方案均应公开,以便区县政府和企业遵照执行。 第八条 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应明确资金用途,可按项目单独申请和安排,也可根据政策规定统一申请、集中安排。 第九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市发展改革委在安排资金时,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一)安排给单个投资项目的市级建设财力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在500万元及以下; (二)安排给单个投资项目的市级建设财力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但占项目总投资比例低于50%。 安排给单个投资项目的市级建设财力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且占项目总投资比例达到或超过50%的项目,按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管理,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条 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委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或审批资金申请报告的项目,若申请市级建设财力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项目单位应先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出具意见。 对国家部委在批复中明确资金来源和构成的,市发展改革委按批复直接安排市级建设财力资金;对国家部委未明确资金来源和构成的,市发展改革委另行审批市级建设财力资金申请报告。 第二章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申报 第十一条 申请市级建设财力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投资项目,应按有关投资政策、工作方案和本办法的要求,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二条 资金申请报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技术工艺、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申请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主要原因和政策依据; (四)市发展改革委要求提供的其它内容。 已经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其资金申请报告的内容可适当简化,重点论述申请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主要原因和政策依据。 第十三条 资金申请报告按项目具体情况附以下文件、材料: (一)项目单位的法人证书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