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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核准文件或备案文件); (三)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 (四)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意见; (五)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 (六)项目资金落实证明文件(申请贴息的项目须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 (七)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八)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它文件。 第十四条 凡已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单独报送资金申请报告时,可不再附送第十三条所规定的第一、二、三、四、五项文件、材料。 第十五条 对申报材料不齐备的资金申请报告,市发展改革委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在要求的时限内补充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中央在沪企业、市属企业可直接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资金申请报告,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区县政府投资项目和其它企业投资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须报项目所在区县发展改革委或者市政府确定的机构初审;初审通过后,由区县发展改革委或者市政府确定的机构转报市发展改革委。区县发展改革委、市政府确定的机构要对初审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中央在沪企业、市属企业、区县发展改革委、市政府确定的机构统称为申报单位。 第十七条 在资金申请报告的上报过程中,如需经过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审核,应在工作方案中予以明确。 工作方案对资金申请报告的审核部门、上报程序有特定要求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章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审核和批复 第十八条 市发展改革委主要从以下方面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查: (一)符合市级建设财力的使用方向; (二)符合有关工作方案的要求; (三)符合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安排原则; (四)提交的相关文件齐备、有效; (五)项目的主要建设条件基本落实; (六)符合市发展改革委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十九条 市发展改革委在审查资金申请报告时,必要时征求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同时,也可根据需要,委托有关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第二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审查结果,对同意安排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资金申请报告做出批复,并将批复意见下达给申报单位。批复文件可单独办理,也可集中办理。对暂不安排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应告知申报单位。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项目建设进度和项目建设资金到位等情况,可一次或分次下达投资资金计划。 第二十一条 单个项目的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原则上均为一次性安排。对已经安排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投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不重复受理其资金申请报告。 第二十二条 贴息率不得超过当期银行中长期贷款利率。贴息资金总额根据投资项目符合贴息条件的银行贷款总额、当年贴息率和贴息年限计算确定。原则上按项目的建设实施进度和贷款的实际发生额,分期安排贴息资金计划。 第四章 项目财务和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和基本建设程序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拨付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其中: (一)中央在沪企业和市属企业的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至项目单位; (二)区县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由市财政局拨付至区县财政局,由区县财政局具体落实资金的拨付管理工作; (三)其它企业的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由市财政局拨付至市政府确定的机构,再由市政府确定的机构具体落实资金的拨付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根据投资补助项目的建设进度、其它建设资金的到位情况等因素,拨付投资补助资金;根据贴息项目的建设进度、贷款到位情况以及实际利息发生额等因素,拨付贴息资金。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收到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后,必须专款专用,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加强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其中: (一)收到投资补助资金后,分别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理:1.对非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投资补助资金按财政拨款有关规定执行;2.对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投资补助资金作为资本公积管理,项目单位同意增资扩股的可作为国家资本金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