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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切实抓好促进甩挂运输发展试点工作 (一)试点项目(单位)条件及试点范围 在各设区市推荐的基础上,结合我省现阶段甩挂运输发展实际,选定5家企业作为省级试点单位(不含申报国家试点的企业)。各设区市推荐的企业应具有较大资产规模、管理规范、社会信誉好、有稳定的甩挂运输业务需求、一定的站场设施和信息化基础条件,通过试点能够取得良好经济效益和节能减排效果。企业注册地和甩挂运输线路限于福建省行政辖区内,拥有牵引车50辆、挂车100辆以上。 除全国试点项目(单位)和省级试点项目(单位)外,各设区市应当根据辖区实际择优选择1-3家企业作为市级试点单位。 (二)试点时间安排 1、工作准备阶段(2011年1月)。主要是确定试点项目(单位),制定试点方案,编制站场设施技术改造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全国试点项目(单位)由省交通运输厅报送交通运输部审批;省级试点项目(单位)由省交通运输厅审批。 2、组织实施阶段(2011年1月-2012年10月)。全国和省级试点项目(单位)分别按照交通运输部和省交通运输厅批准的试点方案和站场改造工可报告,认真组织实施。 3、总结评估阶段(2012年10月-2012年12月)。试点设区市交通运输和发展改革部门及试点单位对试点工作成效及取得的经验进行总结。省交通运输厅和省发展改革委对试点工作进行系统评估总结,进一步完善促进我省甩挂运输全面发展的政策措施和标准规范。并将我省评估总结报送交通运输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三)试点工作要求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运输企业和技术支持单位要按照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甩挂运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交运发〔2010〕562号)要求,严密组织实施,试点工作具体要求及有关表格请到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司子网站下载,并按要求向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试点工作项目(单位),制定试点方案,编制站场设施技术改造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表格。此项工作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汇总后报送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和审批。 四、明确责任分工 各级交通、发改、公安、国土、海关、保监等部门要充分认识甩挂运输工作的重要意义,对甩挂运输工作予以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加强对本地区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 (一)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尽快组织专门人员,在本辖区内进行充分调研,重点摸清目前本地区适宜开展甩挂运输道路货运企业和场站的数量,及其相关线路的流量、流向,货物品类和运输现状。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开展甩挂运输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发展甩挂运输工作的发展计划以及相关意见或方案。 (二)各级交通等部门要建立甩挂运输工作联系机制,健全相关工作制度,定期到运输企业调研了解情况,协调、解决开展甩挂运输中遇到的问题,以多种形式渠道,促进企业之间的交流,邀请相关专家为甩挂项目开展咨询指导服务,提供解决策略,为企业发展搭建平台,扎实有效地开展甩挂运输试点工作。 (三)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按照要求对甩挂运输车辆通行费推广月票或年票制。落实省政府的规定,承运经我省沿海港口装(卸)船的外省货物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统一降低为2类车标准收费,承运经我省沿海港口装(卸)船的其他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实行“递远递减”的优惠计费模式。 (四)各级交通、发改等部门要将甩挂运输作为现代物流业发展的重要方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合理规划布点满足甩挂运输作业要求、装备先进的货运站场,对地区甩挂运输发展具有骨干支撑作用的货运场站的建设和改造给予重点支持,积极争取国家有关专项资金进行扶持。要重点扶持甩挂作业功能场站设施进行技术改造,对符合国家和行业节能减排技术标准、列入交通运输部推荐车型的牵引车和挂车更新购置,装卸设备、标准化托盘和辅助设施购置以及甩挂运输信息化平台建设等。 (五)各级发改部门对企业申请新建或扩(改)建甩挂运输场站立项或备案,在符合有关政策和枢纽规划的基础上,应予以支持,积极争取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等部委的专项资金支持。 (六)交通运输和公安部门要按照既简便适用又有利于监管的原则,完善挂车证件携带、保管与交接管理。在牵引车牵引总质量与挂车总质量相匹配的前提下,推动跨地区、跨企业间的牵引车、挂车互相甩挂的组合运营模式。挂车的道路运输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件应随牵引车流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