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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闽交运[2011]17号
【颁布时间】 2011-01-26
【实施时间】 2011-01-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554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福建省促进甩挂运输发展实施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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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国土部门应对开展甩挂运输的企业在新建或扩(改)建货运场站予以用地支持和保障,并按照《福建省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业用地政策。

  

  (八)福州、厦门海关应依照有关规定实施监管,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甩挂运输车辆(集装箱拖头车)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在甩挂车辆办结海关监管手续后,牵引车与挂车可以分离,提高牵引车周转效率。

  

  (九)保监部门应督促辖区内保险公司认真做好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和理赔工作,方便机动车所有人及驾驶人,并积极探索科学设定甩挂运输车辆征收对象,促进我省甩挂运输的发展。

  

  五、保障措施及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动工作落实

  

  甩挂运输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具有前瞻性的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把推进甩挂运输试点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把推行甩挂运输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取得显著成效。为保证甩挂运输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省里建立推进我省甩挂运输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交通、发改部门为牵头单位,公安、国土、海关、保监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交通运输厅,具体负责推进甩挂运输试点的各项工作。各设区市要建立相应组织机构,加强对推行甩挂运输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试点过程中存在的实际问题,落实配套政策。

  

  (二)积极引导企业,创新管理模式

  

  各道路运输企业要按照甩挂运输发展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要加强货源组织,优化网络布局,积极探索运输组织与运营管理的新模式。要加大投入,提高运输车辆和装卸机械技术水平,完善站场设施功能,加快信息系统建设。要针对甩挂运输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调整优化运营模式,不断完善组织措施。要定期向相关部门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和运行分析报告。

  

  (三)加强行业监管,维护市场稳定

  

  甩挂运输试点工作期间,可能会因利益再分配而引发道路货运市场秩序的波动,各级各单位要增强责任感,认真履行好各自职责,加强对甩挂运输企业的日常监管,保障甩挂运输的健康有序发展。要全力打击货运市场中的“黑车”、“黑户”及各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为开展甩挂运输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维护市场稳定。

  

  (四)严格项目管理,加强审计监督

  

  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甩挂运输工作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管,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成后站场功能符合技术要求,严格各项管理制度。凡享受政府专项资金投资补助的货运站场及物流设施,应积极向社会提供甩挂作业服务,并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五)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政策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试点企业和技术支持单位要密切关注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研究解决方法。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甩挂运输工作的跟踪、指导,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配套政策措施,确保甩挂运输工作健康有序安全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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