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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鲁价格发[2011]18号
【颁布时间】 2011-01-20
【实施时间】 2011-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555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山东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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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燃油附加费是用于补偿成品油价格上涨造成道路客运成本增支的费用。

  

  第十六条  票价单位:

  

  票面金额以元为单位,每张客票起码票价为1元。票价在10元(含)以下的,尾数按“三七作五,二舍八入”的原则以0.5元进整;票价超过10元的,尾数不足1元的,四舍五入。

  

  第十七条  成人及身高超过1.50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全票。身高1.20米以下,不单独占用座位的儿童乘车免票,身高1.20-1.50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儿童票,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分别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购买优待票。儿童票和优待票按照具体执行票价的50%计算。

  

  第十八条  行包计费:

  

  行包计费重量以千克为单位。尾数不足l千克的四舍五入。轻泡行包按3立方分米折合l千克计重量。

  

  购票旅客可以免费携带行包10千克,残疾旅客并可以免费携带自用非机动残疾专用车1辆。

  

第三章 货物运价


  第十九条  货物运输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二十条  货物运价的计价类别和计价规定按照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制定的《汽车运价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货物运输实行政府定价。

  

  第二十二条  货物运输里程单位及里程确定,参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有关里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通过客运车辆运输的小件货物运费,参照零担货物运输收费。

  

第四章 价格制定


  第二十四条  价格管理权限:

  

  (一)汽车运价管理形式和道路班车客运运价、旅客站务费、客运班车实载率、燃油附加费及行包运价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二)农村道路班车客运票价由县级人民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市级人民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三)道路班车客运上限票价由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四)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旅客、货物运输价格由下达指令性任务的同级人民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  制定或调整道路班车客运运价,应当按规定进行成本监审,对方案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论证,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经营情况的调研和监测,综合考虑各种车型、运输成本、比价关系、供求关系、道路运输行业平均利润率、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调整客运车型运价及核定客运票价。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汽车运价的监测。当汽车运价出现异常波动时,应当报请省级人民政府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措施,保持汽车运价基本稳定。

  

第五章 价格行为管理


  第二十八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为旅客、货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不得进行价格欺诈。

  

  第二十九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客货运站等经营场所实行明码标价,接受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倒卖客票。因故不能乘车的旅客,可以按规定向汽车客运站(点)或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退票。

  

  第三十一条  汽车客票按照交通运输部统一式样执行,应当标明车辆类型等级、上限票价、执行票价等相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  道路班车客运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道路运输经营者根据经营成本和市场需求,在不高于上限票价的范围内自主确定执行票价,并填写《山东省道路班车客运票价备案表》,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省际道路班车执行票价不得高于起点(终点)省(自治区、直辖市)较高一方上限票价;高于我省上限票价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备案时应予以说明。

  

  第三十四条  确定或调整执行票价,除政策性调价外,道路运输经营者应提前两周公布。

  

  第三十五条  在春运及节假日期间,道路班车客运票价不得在政府规定的上限票价或者政府定价水平以外实行特殊的加价政策。

  

  第三十六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货物运输成本、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运价,与托运人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基础上签订货物运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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