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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宁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南宁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2届第34号
【颁布时间】 2011-02-17
【实施时间】 2011-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56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南宁市城市桥梁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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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影响正常交通秩序未提前三日向社会公布养护维修作业的时间,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处二百元罚款;

  

  (二)进行养护维修作业,未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警示标志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养护维修作业完毕后不及时清除遗留物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清除,由责任单位承担清除费用,并可对责任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非紧急抢修的养护维修作业,没有避开交通高峰时段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及城市桥梁维护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隧道的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市辖县城市桥梁的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铁路桥梁、公铁立交桥的管理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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