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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河南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2月17日省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郭庚茂 二○一一年二月九日 河南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加强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并纳入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编制管理以及对机构编制工作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应当遵循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精简效能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分类管理和动态调整。 第四条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省机构编制委员会统一领导全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省辖市、县(市、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日常工作,并接受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依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程序设置的事业单位和核定的事业编制,是岗位设置、聘用(录用)、调配工作人员、配备领导成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员工资与财政预算相互制约的机制。禁止擅自设立事业单位和增加事业编制。对擅自设立事业单位、增加事业编制和编制外增加人员的,不得核拨财政资金或者挪用其他资金安排其经费。 第六条 上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不得要求下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事业单位,不得对下级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第七条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由专项的机构编制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其他规章、规范性文件不得就机构编制作出具体规定。机构编制具体事项,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专项办理。 第八条 事业单位机构设置管理包括下列事项: (一)事业单位的设立、合并、分设和撤销; (二)事业单位的名称、规格、内设机构和主管部门的确定或者变更; (三)事业单位职责任务的确定或者调整; (四)需要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设立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主管部门和职责任务; (二)有规范的机构名称、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三)有明确的经费来源;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设立事业单位,应当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法律和法规依据、必要性、可行性; (二)主管部门、机构名称、规格、职责、内设机构; (三)编制数额、领导职数、人员编制结构比例、经费来源。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名称应当与其承担的职责任务相一致,并与党政机关、企业和社会团体的名称相区别。事业单位一般称院、校、所、台、站、社、团、馆、中心等。 事业单位名称冠“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和“国际”等字样的,应当报国务院审批;省辖市以下事业单位名称冠“河南省”、“河南”、“全省”等字样且不冠所在省辖市、县(市、区)名称的,应当报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变更: (一)名称、职责、规格、主管部门、内设机构、经费供给形式发生变化的; (二)合并或者分设的。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撤销: (一)依照法律、法规应当予以撤销的; (二)主管部门决定撤销的; (三)职责任务消失的; (四)性质改变的; (五)因其他事由需要撤销的。 第十四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新设立的下列单位,不得批准为事业单位: (一)应用开发型科研机构; (二)社会中介服务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