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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杭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杭政办函[2011]45号
【颁布时间】 2011-02-18
【实施时间】 2011-02-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565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1〕4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提升乳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148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乳品质量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把生产经营许可关

  (一)严格乳制品行业管理。各区、县(市)要认真执行国家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对新建和改(扩)建乳制品工业项目进行严格核准。重点加强对起始规模、配套奶源基地、布局合理性和出资人必备条件的审核,防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不得予以核准。对已建的乳制品工业项目,要在2月底前完成重新审核清理工作,达不到有关行业核准条件的,由质监部门依法注销生产许可证。

  (二)严格乳制品生产许可。要按照从严管理的原则,进一步严格乳制品生产许可审查条件,禁止以承包、转包或租赁乳制品生产企业等方式逃避监管,禁止将乳粉再还原生产乳粉,依法严格限制乳粉分装生产行为。严格执行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发布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0版)和企业生产乳制品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0版)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质监部门要对新建乳制品生产企业严格审核把关,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予发放生产许可证;对已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要在2月底前按照《公告》中的乳制品生产许可审查条件进行重新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依法撤销或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并予以公告;对撤销或吊销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当地政府要采取吊销营业执照、收回税务发票、拆除设备设施等措施,防止其非法开工生产。

  (三)加强生鲜乳收购运输许可管理。农业部门要加强对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辆的许可管理,严格审核相关资质和条件,禁止向经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发放许可证;鼓励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推动生鲜乳收购站的标准化建设。对已被责令关停的生鲜乳收购站要采取封存、拆除设备设施等措施,防止其暗自收购,并将关停信息及时通报同级质监部门,同时告知辖区内的奶牛养殖户和乳制品生产企业。

  (四)强化乳制品流通许可管理。工商部门要细化和完善乳制品流通许可制度,进一步明确乳制品经营单位的资质要求;将乳制品列为食品流通许可项目核定类别单独审核,严格按照许可项目登记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发现销售三聚氰胺超过临时管理限量值乳制品的经营单位,一律依法吊销流通许可证照。对未取得流通许可证非法经营乳制品或已取得许可证但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销售活动的乳制品经营单位,依法进行处罚。

  (五)严格三聚氰胺生产流通管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三聚氰胺生产流通相关规定的要求,强化三聚氰胺生产流通管理,防止三聚氰胺产品及废料流向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饲料生产加工企业。

  二、强化检验检测和监测评估

  (一)加强对生鲜乳、原料乳粉和奶畜饲料的检验。农业部门要以个人自建生鲜乳收购站和生鲜乳运输车辆为重点,加大对生鲜乳的监督抽检频次,扩大抽检范围,加强对饲料加工厂、奶畜养殖场奶畜饲料的监督抽检。食品加工企业要对购入的生鲜乳和原料乳粉每批进行三聚氰胺等检验,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质监部门要对企业购入的生鲜乳、原料乳粉加强监督抽检,抽检批次不得少于所有批次的15%。

  (二)加强对乳制品出厂和流通环节的检验。乳制品生产企业必须对每批出厂产品进行三聚氰胺等检验,并保存检验报告,留取样品。质监部门要每周对辖区内乳制品生产企业出厂产品进行抽检。工商、卫生部门要加大对流通和餐饮服务环节乳制品、含乳食品质量安全的抽检频次,扩大抽检范围。

  (三)切实做好风险监测和评估工作。市级农业、质监、工商、卫生和贸易等部门要根据省卫生厅等部门的要求,强化监测手段,合理布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点,重点加大对乳品中三聚氰胺等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监测频次,并及时向省级有关部门通报抽检、监测信息。市级相关部门在接到省级有关部门对风险监测分析所发现问题的通报后,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尽早消除隐患,防止其演变为系统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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