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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1-02-18
【实施时间】 2011-02-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565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特色民居建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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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改造一批特色民居景观带。要在铁路、高速公路、国省道、重点旅游景区沿线,按照统一规划、统一风格、突出特色的要求,加快实施特色民居改造,努力建成一批特色民居景观带。

  

  三、整合资源,配套政策,加快特色民居建设步伐

  

  (八)实施财政奖补。各级财政都要设立新民居示范建设专项资金。每年重点扶持100个特色民居示范村建设,实行以奖代补、先建后补。

  

  (九)加强项目支持。农村沼气、饮水安全、乡村道路、村庄绿化、乡村清洁工程、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卫生室、文体设施、有线电视、宽带网络、电网改造等有关涉农项目和资金安排,要向示范村重点倾斜,加强示范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做到统一规划,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合力推动。

  

  (十)加大金融支持。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要积极稳步推行农户住房建设小额贷款业务,实行特色民居建设贷款优惠政策。贷款利率在国家规定的基准利率基础上,可适当下调浮动幅度,放宽贷款期限和额度,简化贷款手续,降低贷款门槛。积极推广法人企业担保、多户联保等多种方式,增加对示范村农户的有效信贷投入。

  

  (十一)完善村集体财富积累与投入机制。努力盘活农村集体资源、资产、资金,形成集体财富积累长效机制,增强集体对特色民居建设的投资。落实“一事一议”奖补政策。对示范村兴办的符合“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范围的公益事业项目,优先纳入奖补范围,给予重点支持。

  

  (十二)完善土地管理政策。坚持节约集约用地,村庄建设选址尽可能占用空闲地、废弃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尽量能集中不分散,能靠山不占田或少占耕地。

  

  (十三)积极推进村企共建。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赞助等方式支持特色民居建设。鼓励水泥等建材企业对示范村实施优惠待遇,团购钢材、水泥、石料等物资,实行分期付款。鼓励有实力的企业,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村企自愿、互利双赢”的原则,对示范村整体开发,与村集体共同推进特色村庄和特色民居建设。

  

  (十四)落实技术支持和收费优惠政策。建设规划部门要定期免费提供特色民居建设的通用图纸,并适时组织技术人员对特色民居改造工作进行技术指导。鼓励和引导示范村采用建筑节能技术,积极推广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最大限度地应用太阳能、生物质能和可再生能源。大力推进建材下乡,同时应注重就地取材,降低建设成本。各级城乡规划建设部门要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成立规划设计、施工建设、新材料推广等技术服务小组,进行技术服务和巡回指导。积极推行“户分类、村收集、镇(乡)转运、县(市)处理”的城乡一体化垃圾集中处理模式。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切实简化特色民居建设审批程序,减免相关收费。

  

  四、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特色民居建设取得实效

  

  (十五)成立领导小组。州人民政府成立特色民居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州长任组长,分管副州长任副组长,州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全州特色民居建设的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州住建委,办公室主任由州住建委主要负责人兼任,副主任由州住建委、民宗委、财政局、国土局、发改委、规划局等单位负责人兼任。各县市人民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切实抓好这项工作。

  

  (十六)明确职责。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发挥好牵头协调作用,会同州政府有关部门编制特色民居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将年度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位。州发改委、住建委、民宗委、交通运输局、水利水产局、国土资源局、林业局、环保局、商务局、农业局、教育局、文体局、广电局、新闻出版局、卫生局、电力总公司、电信公司等部门要切实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投入,并为实施特色民居建设提供指导和支持。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特色民居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有效措施,加快推进特色民居建设工作。

  

  (十七)加强监管。建立严格的审核制度和透明的资金拨付制度,对资金实行专账专户、专款专用。建立完善公示制度,充分尊重和保证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完善群众意见征集制度,满足群众的合理要求。建立档案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掌握建设和改造工程进展情况。加强质量安全监管,强化施工队伍管理和村镇建筑工匠培训,提升质量安全保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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