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五条 远洋渔业项目需用《农业财政资金申报标准文本》申报。申报文件应如实反映项目单位的从业情况、项目建设内容、实施方案、资金概算、效果分析等内容。 第六条 项目由市或县(市、区)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联合于每年3月底之前向省海洋与渔业局和省财政厅申报。申报材料(一式3份,省海洋与渔业局2份,并通过“浙江省海洋与渔业项目管理系统”网上申报;省财政厅1份)。 第七条 申报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二)、(四)款远洋渔业专项补助项目的,须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申报第(一)款项目的,还须提供农业部《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及作业船厂确认的项目投资明细表复印件;申报第四条第(四)款远洋渔业专项补助项目的,还须提供基地平面规划设计图复印件。 第八条 省海洋与渔业局将会同省财政厅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筛选,择优确定后,于每年6月底之前联合行文下达远洋渔业项目实施计划。省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按预算级次拨付。 第四章 项目及资金监督管理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应注重绩效,充分考虑项目的现实意义、执行情况和效果。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财务制度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项目完成后向省海洋与渔业局提交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第十条 完成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二)、(四)款项目,由省海洋与渔业局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项目验收;完成其他项目的,由当地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组织验收。其中,(一)、(二)、(四)款项目验收需提供审计部门或中介机构审计报告。 第十一条 远洋渔船更新改造项目,由省海洋与渔业局组织进行拟实施项目方案论证。项目完成后,经渔船检验部门检验合格,项目主管的市或县(市、区)海洋与渔业主管局应会同财政局向省海洋与渔业局提出项目验收申请,由省海洋与渔业局会同财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项目验收,并填写“远洋渔船更新改造项目验收表”(见附表),同时附上渔船更新改造船舶检验证书复印件。项目验收合格的,由当地财政在10日内拨付省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 探捕项目实施坚持产学研结合的原则。项目申请单位必须与具有一定远洋渔业研究能力的科研单位确定合作关系,联合制定探捕实施方案;由科研单位派遣技术骨干,共同参与项目具体实施,提供技术保障。探捕项目完成后,由项目实施单位向省海洋与渔业局提交探捕总结报告,并同时报送同级海洋与渔业主管局和财政局备案。探捕任务的完成情况将由省海洋与渔业局会同财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将作为今后承担项目的重要依据。探捕项目形成的相关数据由省海洋与渔业局统一管理、使用。 第十三条 由省财政资金扶持建设的远洋渔业基地,必须在停泊、补给、渔获销售、维修等方面为我省远洋船队提供便利和优惠服务。远洋基地建设项目,由省海洋与渔业局组织进行拟建设方案论证,确定补助额度。项目建设竣工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向所在地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实施总结报告、现场图片、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等资料,所在地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局审核后报省海洋与渔业局,由省海洋与渔业局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验收。 第十四条 承担远洋渔业行业培训项目的单位应认真做好培训人员名单、身份证号码和培训及考试考核等相关资料的留档工作。培训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向所在地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总结报告和培训人员名单等材料,所在地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海洋与渔业局和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五条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应将财政补助资金按进度及时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及资金使用状况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如有财政违法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十六条 项目完工后,所在地的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按照《浙江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意见》的要求,对远洋渔业项目执行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向省海洋与渔业局、省财政厅报送《浙江省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报告》。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项目安排重要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