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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浙财农[2011]28号
【颁布时间】 2011-02-17
【实施时间】 2011-03-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567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海洋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远洋渔业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第十七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取消该市、县(市、区)下年度的项目及专项资金安排:

  

  (一)项目单位在项目申报、实施中存在弄虚作假及挤占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等行为被依法处理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调整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实施地点、项目实施内容等,涉及金额大、造成重大影响的;

  

  (三)存在其他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十八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将酌情扣减补助额度:

  

  (一)项目未按规定期限完成的(因不可抗力影响除外);

  

  (二)未经批准擅自调整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实施地点、项目实施内容等,但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三)项目已实施完成并通过项目验收但补助资金未及时兑现的;

  

  (四)未及时报送资料的;

  

  (五)其他影响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绩效的行为。

  

  第十九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财政部门可暂缓或停止拨款:

  

  (一)弄虚作假,骗取国家资金的;

  

  (二)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的;

  

  (三)自筹资金落实不到位、影响项目建设的;

  

  (四)拒不接受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其他监督部门监督检查的;

  

  (五)存在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30日后起实施,有效期至2015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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