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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七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取消该市、县(市、区)下年度的项目及专项资金安排: (一)项目单位在项目申报、实施中存在弄虚作假及挤占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等行为被依法处理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调整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实施地点、项目实施内容等,涉及金额大、造成重大影响的; (三)存在其他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十八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将酌情扣减补助额度: (一)项目未按规定期限完成的(因不可抗力影响除外); (二)未经批准擅自调整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实施地点、项目实施内容等,但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三)项目已实施完成并通过项目验收但补助资金未及时兑现的; (四)未及时报送资料的; (五)其他影响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绩效的行为。 第十九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财政部门可暂缓或停止拨款: (一)弄虚作假,骗取国家资金的; (二)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的; (三)自筹资金落实不到位、影响项目建设的; (四)拒不接受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其他监督部门监督检查的; (五)存在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30日后起实施,有效期至2015年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