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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09]212号
【颁布时间】 2009-12-04
【实施时间】 2009-12-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573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岩滩水电站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岩滩水电站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9〕212号)


  

  南宁市、北海市、河池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岩滩水电站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实施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二月四日

  


  
岩滩水电站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做好岩滩水电站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实施工作,发挥计划项目建设效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广西岩滩水电站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09〕137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广西岩滩水电站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设计报告等有关事项的复函》(发改能源〔2009〕2687号)及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岩滩水电站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岩滩水电站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岩滩水电站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实施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主体,业主参与的体制。

  

  


  第四条  岩滩水电站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实施内容包括移民工程项目建设、移民专项资金管理、移民口粮补助发放、移民就业培训和移民就业促进。

  

第二章 移民工程项目建设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移民工程项目,是指国家批复的岩滩水电站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中基础设施、公共设施以及移民生产开发等项目。

  

  


  第六条  移民工程项目的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质量负责制等制度,并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程序进行管理。

  

  


  第七条  纳入年度计划的移民工程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批复的岩滩水电站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移民工程项目设计工作要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应达到施工图设计的深度。农场和各县的移民工程项目的设计文件分别由自治区农垦局,南宁、河池市水库移民管理部门组织评审后方可列入年度计划。

  

  


  第八条  依法应当招标投标的移民工程项目,必须进行招标投标。

  

  


  第九条  移民工程项目的建设实行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由县发展改革和水库移民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按照项目总承包制或代建制的方式进行管理。

  

  广西农垦国有三合口、星星农场移民工程项目的建设由自治区农垦局组织实施。

  

  


  第十条  移民工程项目实施前,必须明确项目建设责任主体,签订项目施工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按照批准的年度计划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实施的移民工程项目要及时建档立卡,完善项目建设档案。

  

  


  第十二条  移民工程项目实施完成后,由发展改革和水库移民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

  

  广西农垦国有三合口、星星农场实施的移民工程项目由自治区农垦局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移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县水库移民管理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需要移交管理的项目,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岩滩水电站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的专项资金纳入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实行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第十五条  自治区水库移民管理部门按照收支平衡、科学完整、规范的原则,组织自治区农垦局以及南宁、河池市水库移民管理部门编制岩滩水电站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专项资金的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自治区财政部门按批复的年度基金预算和年度计划实施进度拨付资金。

  

  


  第十六条  岩滩水电站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的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用于移民工程项目的实施、移民口粮补助的发放、移民就业的培训和扶持以及独立费、基本预备费、价差预备费等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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