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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09]212号
【颁布时间】 2009-12-04
【实施时间】 2009-12-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573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岩滩水电站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第三十三条  鼓励库区移民自主创业。进一步落实鼓励创业的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资金补贴等各项政策,建立健全创业服务体系,加大创业扶持力度,大力推行“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等有效模式。

  

  


  第三十四条  强化就业服务。自治区农垦局和自治区、南宁、北海、河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通过组织一批用人单位到库区移民所在地举办专场招聘会等形式,送岗位上门,帮助库区劳动力转移就业。

  

第七章 实施管理


  

  

  


  第三十五条  自治区水库移民管理部门会同大唐岩滩水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广西电力工业勘察设计研究院负责岩滩水电站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的调整或修改以及年度计划项目的设计工作。

  

  


  第三十六条  国家批复的岩滩水电站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不得擅自调整或修改,确需调整或修改的,由自治区农垦局或南宁、河池市发展改革及水库移民管理部门分别向自治区水库移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自治区水库移民管理部门审核,由广西电力工业勘察设计研究院编制调整或修改规划设计报告后,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三十七条  规划项目必须编制年度计划方可实施。

  

  广西农垦国有三合口、星星农场和各县水库移民管理部门编制的年度计划,经自治区农垦局,南宁、河池市发展改革及水库移民管理部门的审核、汇总后,于每年9月30日前上报自治区水库移民管理部门商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第三十八条  已审批的年度计划原则上不得变更,如确需变更,由广西农垦国有三合口、星星农场或各县水库移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自治区农垦局或南宁、河池市发展改革及水库移民管理部门审核后上报,由自治区水库移民管理部门商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第三十九条  岩滩水电站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和年度计划在实施中应开展监测评估工作。

  

  


  第四十条  自治区农垦局和南宁、河池市水库移民管理部门负责编报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统计报表以及工作总结,并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上报自治区水库移民管理部门。

  

  


  第四十一条  各级审计、监察部门应加强对岩滩水电站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的政策、法规、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规划实施情况,年度计划和资金的使用情况的审计、稽查和督查,保证实施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四十二条  对在岩滩水电站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和年度计划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国家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岩滩水电站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实施完成后应进行总结验收。总结验收分为自验、初验和终验三个阶段。自验由广西农垦国有三合口、星星农场和各县人民政府组织,初验由自治区农垦局以及南宁、河池市人民政府在自验的基础上组织进行,初验合格后报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商自治区水库移民管理部门组织终验。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移民子女教育扶持实施暂行管理办法,由自治区水库移民管理部门商自治区发展改革、财政、教育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条  自治区农垦局、南宁、河池市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自治区发展改革、水库移民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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