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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九条 福利企业实际安置就业的残疾人职工或在职职工人数发生变化,且仍符合福利企业资格条件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认定机关提出用工情况变更申请认定。 企业新安置残疾人员的时间从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次月起计算,其他职工从录用的次月起计算。企业安置的残疾人员和其他职工减少的,从解除劳动合同的次月起计算。 第十条 福利企业申请用工情况变更认定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社会福利企业用工情况变更申请表》(见附件4),一式二份; (二)经认证机关重新认证的《深圳市集中安置残疾人用人单位残疾人证书认证结果》复印件(查原件留复印件); (三)残疾人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查原件留复印件); (四)社保部门出具的企业为每位残疾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申请当月或前一个月的记录); (五)企业与残疾职工签订的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查原件留复印件); (六)企业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每位残疾人职工支付工资的凭证(申请当月或前一个月的记录)。 第十一条 认定机关自收到申请的次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仍符合福利企业资格条件的,在《深圳市社会福利企业用工情况变更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退还申请人。对不符合福利企业资格条件的,在《深圳市社会福利企业用工情况变更表》上签署注销其福利企业资格的意见并退还申请人,收回福利企业证书,同时书面通知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二条 福利企业变更工商和税务登记后,仍符合福利企业资格条件的,应当向认定机关提出《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变更申请,并递交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变更申请表》(见附件5),一式两份; (二)变更前后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认定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自次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仍符合福利企业条件的,换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不符合福利企业条件的,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退还企业,同时注销其福利企业资格,收回福利企业证书。 第十三条 福利企业应当每年接受年检。 (一)福利企业于每年的2月28日前向认定机关报送年检申请材料; (二)认定机关会同主管税务机关对福利企业进行年检。除对书面资料进行审查外,认为需要进一步核实残疾人职工工作岗位和无障碍设施等情况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实地核查。 (三)不符合福利企业资格条件、逾期不申请年检或年检材料不齐全的企业,视为年检不合格。 (四)认定机关于每年3月31日前作出年检结论,以书面通知形式公布年检合格企业名单,并将通知抄送主管税务机关、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 (五)年检合格的福利企业,在《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副本上盖年检合格和深圳市民政局章后退还企业。年检不合格企业,将被注销其福利企业资格、收回福利企业证书。 第十四条 福利企业申请年检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社会福利企业年检申请表》(见附件6),一式二份; (二)《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副本; (三)工商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查原件,留复印件); (四)经过认证机关认证的《深圳市集中安置残疾人用人单位残疾人证书认证结果》复印件(查原件,留复印件); (五)残疾人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查原件,留复印件); (六)社保部门出具的企业为每位残疾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申请当月或前一个月的记录); (七)企业与残疾人职工签订的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查原件,留复印件); (八)企业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每位残疾人职工支付工资的凭证(申请当月或前一个月的记录)。 第十五条 福利企业凭《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及年检合格通知书享受国家对福利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福利企业必须接受认定机关的监督指导,保障残疾人的正当权益;必须妥善保管《社会福利企业证书》,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