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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颁布时间】 2011-02-11
【实施时间】 2011-02-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57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2011年春节过后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县、城区、开发区(管委会)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燃气、供水单位:

  

  2011年春节过后,建设工程将陆续开工,企业将恢复正常生产。为做好节后及2011年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在建工程开工前,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必须成立由单位主要领导任组长和各专业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安全生产检查组,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检查的重点为:在建斜坡、高切坡(深基坑)、模板支撑系统、人工挖孔桩等危险性较大项目的巡查和监测情况;按建设部规定的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执行情况;深基坑、管沟(槽)和地下作业的排水、放坡和支护情况;塔吊、物料提升机、落地式脚手架等垂直运输设施的基础稳固、拉结、防风装置及安装、使用检验情况;临时用电设施的防水、防触电装置的安全情况;施工现场排水系统疏通情况;建筑工地临时用房、工地围墙等临时设施安全状况;一线施工人员的进场登记及班前安全教育情况;施工现场环境综合治理达标情况;施工现场及职工生活区、明火作业区和木料等易燃物品堆放区的消防设施的配备及监管情况;施工明火作业区必须配备的消防器材的情况;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要严格按照三定措施(定人、定时间、定措施)进行认真整改,整改合格后,经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项目经理、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报监理单位审核;在监理单位项目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及项目业主签字批准后,施工现场才能开工建设。

  

  二、进一步落实施工项目部的安全责任,在工人进场施工前,由各施工项目部牵头,劳务公司、项目监理、项目业主参加,召开全体一线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对进场人员登记管理,强化对全体工人进行上岗前的安全培训教育,特别是各施工企业新到工地的工人,必须采取集中起来进行岗前安全教育的形式并将安全教育情况做好书面记录;同时,在每天施工作业开工前要组织开展一线操作人员的班前安全生产教育活动,切实提高施工人员安全防护意识。

  

  三、各燃气企业、燃气经营网点、供水企业等要加强日常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在全面检查安全生产状况的同时,重点检查以下内容:燃气企业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燃气储配站的安全、经营情况;燃气企业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燃气企业应急抢险预案的制订和抢险设备的配备情况;燃气企业突发事故应急抢险预案的落实情况;燃气供应网点的安全、经营情况;各管道燃气小区的安全运行情况;管道燃气施工现场及相邻施工监护的安全情况;对以往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隐患的整改情况;供水企业的生物毒理性指标及反应观察池情况;水厂配电房设备及消防设备配备情况,抢险装备落实情况等。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要严格按照三定措施(定人、定时间、定措施)进行认真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以确保安全生产。

  

  四、落实施工企业安全的主体责任,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各施工企业要进一步加大对所属的施工现场安全施工的检查力度,发现质量安全隐患要及时记录,并督促项目部立即整改,要把工作的重点放在隐患的整改落实中。各施工企业每季度都要以公司牵头,组织一次以上的安全大检查,并将每个项目的检查结果及隐患整改情况汇总,在每个季度末以书面形式(盖企业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私章)或电子文档形式报市建管处安监站综合科备案(联系电话5501560,传真电话:5501612)(填报格式见附表)。

  

  五、强化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力度。各监理企业要审查项目部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的资格和到位情况,审查项目部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审查项目部对重大危险缘的监控落实情况;监理单位发现事故隐患要及时通知施工单位整改或暂时停止施工,施工单位对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监理单位要及时向建设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六、进一步落实政府投资项目业主、直接发包项目的房地产开发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各政府投资项目业主、房地产开发单位要加强对项目的安全生产的监管,及时拨付安全生产费用,每月要督促并参加由项目部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对于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特别是涉及重大危险源的施工项目,各政府投资项目业主、房地产开发单位要全程跟踪施工单位的监控整改情况,及时告知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形成齐抓共管的新局面,以防止较大以上事故的发生。市城乡建委和市建管处将对房地产开发单位或项目业主的安全检查的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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