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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政府
【发文字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26号
【颁布时间】 2011-01-30
【实施时间】 2011-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581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深圳市门楼牌管理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226号)


  

  《深圳市门楼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二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许勤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深圳市门楼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门牌、楼牌(以下简称门楼牌)管理,实现门楼牌地址信息的标准化和规范化,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地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以下简称本市)行政区域内门楼牌号的编制、使用,门楼牌的设置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门牌是指标示院落、独立门户编号名称的地名标牌。

  

  本办法所称楼牌是指标示院落内楼房编号名称的地名标牌。

  

  第三条  经市地名主管部门批准命名的道路、街、巷两侧的院落、独立门户应当设置门牌。

  

  使用门牌的住宅小区、商业区、工业区等院落内的建筑物应当设置楼牌。

  

  第四条  市公安机关是本市门楼牌管理的主管部门,各区公安分局及公安派出所负责辖区内门楼牌的编制、设置与管理的具体工作。

  

  规划国土、住房建设、交通、城管、市场监管、财政、民政等部门以及公用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公安机关做好门楼牌编制、设置与日常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工作站,应当支持和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辖区内的门楼牌编制、设置与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门楼牌号的编制、使用,门楼牌设置及其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管理、方便群众、尊重历史、保持稳定的原则。

  

  第六条  公安、规划国土、民政、住房建设、市场监管、税务、城管等部门以及邮政、电信、电力、燃气、水务、银行等单位在登记地址信息时,应当以门楼牌号作为法定地址信息。

  

  建设单位申请房产测绘时提供的建筑物地址信息应当以公安机关出具的门楼牌号为准。

  

  门楼牌作为标明地址信息的标志牌,不得视为建筑物的合法产权证明。

  

  第七条  除历史形成的编号顺序以外,门牌应当按道路、街、巷的走向进行编号:

  

  (一)东西走向的,由东向西编号,南侧为单号,北侧为双号;

  

  (二)南北走向的,由南向北编号,东侧为双号,西侧为单号;

  

  (三)西南、东北走向的,由西南向东北方向编号,偏东侧为双号,偏西侧为单号;

  

  (四)东南、西北走向的,由东南向西北方向编号,偏东侧为双号,偏西侧为单号;

  

  (五)同一建筑物的商铺,应采用“门牌号+支号”的方式编设门牌,某地域预留号不足时也可按此种方式编设。

  

  在没有城市道路通行的成片建筑物,门牌的编设可以采用“片区名+编号”的形式。

  

  门牌号应当按照顺序排列,不得无序跳号、重号。在市区一般相邻建筑物间距超过四米的或者根据实际规划情况,应当留出备用的门牌号。

  

  楼牌的编号采用“片区名+编号”的形式,以“之”字形编设方法编号。

  

  第八条  经批准建造的建筑物,投资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申请房产测绘前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门楼牌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门楼牌申请表;

  

  (二)规划国土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合法有效的产权证明或者国家机关批准建设的其他文件;

  

  (三)总平面图。

  

  第九条  经批准建造的临时建筑物,投资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门楼牌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门楼牌申请表;

  

  (二)规划国土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申请材料。

  

  第十条  公安派出所接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回执;申请材料不齐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

  

  受理申请的,公安派出所应当核实情况完成编号,经区公安分局批准后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门楼牌号通知书》。

  

  《门楼牌号通知书》应当载明公安机关所编列的门楼牌号。

  

  第十一条  投资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建筑物竣工验收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凭《门楼牌号通知书》预约申请设置门楼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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