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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长沙市政府
【发文字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
【颁布时间】 2011-01-14
【实施时间】 2011-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58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长沙市房屋登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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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登记证明;

  

  (四)证明抵押权发生变更、转移或者消灭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五十五条  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设定最高额抵押权登记的,参照最高额抵押权和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经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原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直接转为房屋抵押权登记;抵押情况发生变化的,抵押双方应申请转为相应的房屋抵押权登记。

  

  申请转为相应的房屋抵押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

  

  (四)登记证明;

  

  (五)主债权合同;

  

  (六)抵押合同;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节 地役权登记


  第五十七条  在房屋上设立地役权,当事人申请地役权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地役权合同;

  

  (四)房屋所有权证;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五十八条  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申请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他项权证;

  

  (四)证明地役权发生变更、转移或者消灭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五十九条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地役权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将有关事项记载于需役地和供役地房屋登记簿,并可将地役权合同附于供役地和需役地房屋登记簿。

  

第四节 预告登记


  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

  

  (一)预购商品房;

  

  (二)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

  

  (三)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一条  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四)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六十二条  预售人和预购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预售人未按照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预购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预购人单方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六十三条  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抵押合同;

  

  (四)主债权合同;

  

  (五)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

  

  (六)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六十四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

  

  (四)转让方的房屋所有权证;

  

  (五)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六十五条  申请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抵押合同;

  

  (四)主债权合同;

  

  (五)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预告证明;

  

  (六)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六十六条  预告登记后相关权利发生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申请预告登记的变更、转移或注销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预告登记证明;

  

  (四)证明预告登记事项发生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材料;

  

  (五)抵押期间转让抵押房产的,还应当参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提交相应的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六十七条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该房屋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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