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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城镇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城镇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指导意见(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九年十二月四日 关于加快推进城镇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指导意见(试行)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00九年十二月) 城镇和国有工矿棚户区(以下简称棚户区)内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较为集中,是政府住房保障的主要对象。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对改善城镇和国有工矿棚户区低收人家庭的居住和生活条件,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座谈会精神,加快推进我省城镇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建设,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棚户区改造要与创建宜居城镇、改善居住环境、完善社区服务功能相结合;要与建立以城镇廉租住房为重点的住房保障体系相结合,统筹安排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房建设。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优化配置土地资源,建设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从根本上改善棚户区内低收人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 (二)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分步实施。要统筹考虑城镇人口密度、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状况、环境质量及经济条件等因素,调整和优化城镇布局,完善和提升城镇功能。依据城镇总体规划,编制棚户区改造规划;根据改造任务,制订改造计划,合理确定改造时序,既要分步实施,又要加快改造进度。 2、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棚户区改造政策性强、公益性强,必须发挥政府的组织引导作用,在政策和资金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棚户区改造和廉租住房建设要统筹考虑,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可以与棚户区改造资金打捆使用。要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充分调动城镇居民和工矿企业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广泛参与。 3、以人为本,依法拆迁。棚户区改造工作要尊重群众意愿,项目确定和拆迁安置补偿方案,要采取多种方式充分听取群众意见。严格执行城市房屋拆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安置补偿,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切实让群众得到实惠。 4、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坚持整治、保护与改造相结合,严格界定改造范围,严禁大拆大建。对可整治的旧住宅区和规划保留的建筑,积极进行房屋维修、配套设施完善、环境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注重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风貌。 5、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坚持合理布局,组织好新建安置小区的供水、供气、供热、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设施和商业、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 二、棚户区改造范围、目标任务和运作方式 (三)棚户区改造范围。城镇和国有工矿建成区、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范围内低收入家庭比较集中的连片平房及建筑密度大、人均居住面积小、建设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基础设施不配套、安全隐患多、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区域为棚户区改造的重点,包括国有改制破产企业、“三线”企业、煤矿、林业、农垦、监狱系统、“城中村”、危旧房相对集中的居民区、重大地质灾害避让区域的平房和危旧楼房。 (四)目标任务。从2009年起,力争用3年时间完成城镇和国有工矿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任务,基本解决全省城镇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内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问题。 (五)运作方式。棚户区改造采取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方式进行。改造项目统一纳入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坚持拆迁安置和维修整治相结合,因地制宜制定改造方案。对具备商业开发条件或基本可以实现资金平衡的地块,选择具有一定实力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市场运作进行改造,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开发棚户区建设项目;对没有商业开发价值的棚户区地块,由市、县政府有关部门直接承担棚户区改造任务,具体负责拆迁、回迁安置、基础设施建设和房屋建设等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