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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海省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办[2009]214号
【颁布时间】 2009-12-04
【实施时间】 2009-12-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594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城镇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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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拆迁补偿安置与住房保障

  (六)完善安置补偿政策。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补偿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被拆迁人自愿选择。实物安置原则上拆一还一,以原地建设和就近安置为主。对符合房改条件但尚未参加房改的国有工矿棚户区居民,先房改,后安置,在补偿安置时考虑与房改政策的衔接。棚户区改造要尊重群众意愿,项目确定和拆迁安置方案要建立事前征询制度。被拆迁人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住房保障条件的,纳入相应保障方式优先安排。各地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安置补偿具体办法。

  (七)推行共有产权和租售并举制度。棚户区改造住房产权分为国有产权、企业产权和改造对象私有产权。国有产权由政府投入的补助资金形成;企业产权由企业自筹出资形成;私有产权由棚户区居民家庭通过购买取得产权。

  鼓励棚户区居民家庭购买住房产权,逐步实现完全产权。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无力购买建还面积以外的扩大面积部分,确认为公有产权,可按租赁方式租住,在有购买住房能力时逐步回购产权。

  各市、县政府要结合棚户区改造,筹集一批廉租住房和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以满足无力购买回迁安置住房家庭的需求。

  


  四、建设标准与功能质量

  (八)建设标准。棚户区改造新建住房的套型,既要符合国家现行住房套型面积规定及比例要求,又要考虑居民的居住实际;既要满足拆迁安置的需求,又要保持住宅户型和功能的拓展性。棚户区改造新建住房以中小户型为主,最小户型不低于45平方米,最大户型不超过90平方米。

  (九)功能质量。棚户区改造要完善小区配套服务设施。按标准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方便群众生活。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建筑的围护结构要采用性能好的保温隔热材料,供能、用能系统要选用高效建筑供能、用能设备。精心设计小区绿化,充分利用先进技术,逐步实现物业管理现代化。把小区建成设施齐全、生活便利、环境优美的住宅小区。

  


  五、政策措施

  (十)多渠道筹措棚户区改造资金。采取财政补助、政策扶持、银行贷款、群众自筹、市场开发等办法多渠道筹集资金。

  1、省财政(含中央补助)按照以奖代补方式,对棚户区改造给予适当的资金支持;市、县政府要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资金用于棚户区改造。政府及有条件的企业承担基础设施和公建配套设施建设费用,并在建安费用方面予以资助。

  2、鼓励金融机构向符合贷款条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贷款,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各商业银行要优先安排专项贷款资金计划,根据棚户区改造项目特点合理确定信贷条件,对符合信贷条件的项目要在信贷资金、规模上给予保障。土地使用权可以认缴项目资本金。

  3、涉及棚户区改造的国有工矿企业要积极筹集资金,推进本企业棚户区改造。棚户区居民应合理承担安置房建设资金。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棚户区改造。

  (十一)建立住房保障发展基金。将棚户区改造中涉及的土地收益、廉租住房国有产权出售房款等资金统一纳入住房保障融资渠道,建立长效的住房投入、产出及运营机制。住房保障发展基金主要用于政府产权廉租住房的建设及管理维护,并进一步扩大保障的覆盖面,使更多城镇低收入困难群体受益。

  (十二)棚户区改造支持政策。棚户区改造执行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政策,并可享受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免除供电、供排水、供气、供暖等工程增容费和开口费。

  (十三)落实土地政策。棚户区改造用地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安置住房原则上实行原地建设;确需异地建设的,应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齐全的区域。对城市建成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内零星的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各地应优先保证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加快审批速度,提高审批效率,确保如期开工建设。

  


  六、组织实施

  (十四)落实工作责任。棚户区改造实行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市、县人民政府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省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的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和服务工作。具体职责为:贯彻落实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的决议和交办的事项;组织、协调和指导各地区实施工作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衔接,提出年度投资计划和建设任务;研究拟定项目实施管理办法和规章草案,组织协调落实建设资金,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及实施效果评估;开展对相关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有关建议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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