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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各承训学校(机构)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招生录取情况,由市劳动保障、教育、农业等部门汇总后,于5月上旬、9月上旬报市民政局、财政局。 五、教学培训管理 (一)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实行属地管理、就近培训原则。职业技能培训由各区、县(市)组织实施。参加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培训的退役士兵,可根据户籍所在地学校招生计划,选择培训学校和专业。跨地区选择学校的退役士兵,应征得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同意,经市民政部门协调市劳动保障、教育等部门后方可报名;要求参加高等学历教育的退役士兵,应征得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同意,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因生源等原因,需要合理调剂(调度)的区、县(市),要做好调剂生的思想工作。 (二)各承训学校(机构)要着眼于市场和社会需要,结合退役士兵文化水平、自身特点和就业意向等实际情况,认真制定培训计划,坚持因材施教,精心设置培训课程,选用和编写高质量的培训教材,切实增强教学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强化实践环节,退役士兵培训期间的实训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培训时间的一半。积极探索学分制、半工半读、工学结合等教学模式,采用模块化、一体化等教学方法,完善校企合作培养机制,推行“订单式”培训。承训学校(机构)所在地兵役机关应指派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优秀干部,挂钩指导学校有关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当地党、团组织的作用,大力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教育引导退役士兵学员自觉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社会主义荣辱观,努力成为思想、技能“双过硬”的新型实用人才。 六、就业创业服务 根据自主择业、承训学校(机构)推荐、市场调节、政府促进的原则,加强退役士兵学员就业服务工作。有关部门要依托各类就业服务机构,通过举办专场招聘会等多种形式,搭建就业平台。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及时向退役士兵学员提供就业信息、职业介绍等免费服务,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法规政策和国家促进就业有关规定,指导督促各类用人单位落实录用和聘用退役士兵学员的相关责任。各承训学校(机构)要按照教育培训与推荐就业相结合的要求,采取“冠名班”、“订单式”培训等形式,积极为企业培训急需人才,指导并优先推荐退役士兵就业。社区、村等基层组织招聘工作人员时,按不低于10%的比例招聘经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合格的退役士兵,对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经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合格的退役士兵可免试录用。要进一步落实国家鼓励就业创业和扶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积极引导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七、经费管理保障 (一)资金补助。 退役士兵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的,其培训费、住宿费、职业技能鉴定费由政府全额负担,并按照实际受训时间给予每人每月300元的生活费补贴。退役士兵参加全日制中高等学历教育的,其学杂费、住宿费由政府全额负担,并按实际在校时间给予每人每月300元的生活费补贴。退役士兵每学期入学时先垫付20%的培训费(学杂费),待其按照要求完成教育培训任务,经考试(考核)、鉴定合格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毕业证书后,由承训学校(机构)予以返还;未按照要求完成培训(学业)的,其自行垫付的培训费(学杂费)不再返还,财政部门在安排下一年度经费时相应扣减。 (二)资金筹集。 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经费由同级财政安排,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退役士兵参训预测人数和资金补助标准,将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所需经费纳入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确保及时足额到位。各级各有关部门在宣传动员、组织协调、就业服务等方面的工作经费以及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 (三)资金拨付和管理。 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前,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民政、劳动保障、教育等部门根据实际培训人数、物价部门核定的教育培训收费标准,按年度经费的70%预拨给各承训学校(机构)。每学年结束前,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注册的学员人数、绩效考核情况进行资金结算。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教育培训经费实行分级分类负担、专款专用,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滞留或扩大开支范围。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及承训学校(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培训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力度,对承训学校(机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绩效考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