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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八、职责分工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新时期统筹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促进军民融合式发展、深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战略高度,重视和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抓好落实。杭州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退役士兵培训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负责日常工作。各区、县(市)政府要高度重视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人员经费、健全各项制度、完善保障措施、规范操作程序,做到一把手亲自过问、分管领导具体负责,部门职责明确、相互协调配合;民政部门负责牵头协调、预测人数、动员报名、资格审查、档案接转等工作;劳动保障、教育、农业等部门负责退役士兵学员的推荐工作,并指导所属承训学校(机构)做好招生录取、计划制定、教学管理、技能鉴定、证书核发及就业推荐等组织实施工作。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发挥作用,做好就业服务和指导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教育培训经费的筹措安排,确保所需资金落实到位,并会同民政、劳动保障、教育、农业等部门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警备区系统负责利用征集新兵和预备役登记等时机开展政策宣传和思想教育,指派专人协助做好退役士兵学员在学习培训实践期间的教育管理工作;承训学校(机构)负责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的具体实施,建立校长责任制,健全规章制度,完善管理措施,确保校园无重大不良事件发生,顺利完成培训任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有序进行。 九、监督管理措施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与领导干部政绩考评、双拥创建等紧密结合起来,把教育培训合格率、推荐就业率作为承训学校(机构)工作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建立健全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及承训学校(机构)定期评估制度。各级财政部门应结合考核结果安排承训学校(机构)下一年度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经费。对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简称“双证”,下同)获取率在95%以下的学校(机构),财政部门在安排下年度经费时,按当期不合格人数学习期间培训费(学杂费)的15%扣减;对取得“双证”后3个月内就业率低于95%的学校(机构),财政部门按取得“双证”未就业人数学习期间培训费(学杂费)的15%扣减。对绩效考评好的承训学校(机构),可根据其办学条件和需求,增加年度招生计划;对绩效考评差的学校,给予批评,并视情削减其年度招生计划,直至取消其培训资格。对违规使用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对违反纪律的退役士兵学员,由承训学校(机构)加强教育,按学籍管理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对组织有力、措施有效的区、县(市),管理规范、绩效优异的承训学校(机构)以及表现突出、成绩优良的学员,可予以通报表彰。 对退出现役1年以上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的规定积极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具体操作细则由市民政、劳动保障、教育、财政、农业等部门和警备区政治部另行研究制定。 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各区、县(市)民政局、退役士兵学员可从省民政厅门户网站上下载职业技能教育培训《申请表》、《核准通知书》、《名册》、《汇总表》等相关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