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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穗府办[2011]3号
【颁布时间】 2011-02-23
【实施时间】 2011-02-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59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穗府办〔2011〕3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出台后,我市及时制定和积极实施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精神努力实现住有所居的意见》(穗府〔2010〕14号)、《关于贯彻住建部等部委宏观调控政策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穗国房字〔2010〕1311号)等调控政策措施,全市住房保障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不合理住房消费需求得到有效抑制,商品住房供应结构得到持续改善,房价过快增长态势得到初步遏制。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精神,巩固和扩大调控成果,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逐步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我市多层次、差别化的住房供应和消费政策,综合采取税收、信贷、行政、土地、住房保障等调控措施,切实将我市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综合研究确定我市今年新建住房年度价格控制目标,并于2011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二、进一步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通过新建、改建、购买、长期租赁和利用空置直管房等方式,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逐步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

  

  加大财政资金的投入力度,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建设专用资金的监管。将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在土地出让净收益中的提取比例从目前的10%提高至13%,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土地出让收入溢价部分阶梯累进提取机制。

  

  在加大政府投入的同时,激励和吸引社会力量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在部分新出让的商品住宅用地和“三旧”改造用地中,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建设保障性住房,优先安置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

  

  三、严格落实房地产税收调控政策,加强税收征管。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统一按其销售收入全额征税。严格按照《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2010年第1号)的要求,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财政、国土房管等部门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加大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和网络交易平台,强化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坚决堵塞通过“阴阳合同”产生的税收漏洞。

  

  四、认真配合、协助各商业银行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其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6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市国土房管部门要抓紧完善全市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积极配合金融机构落实“认房又认贷”的住房贷款资格审核制度。财政、建设、规划和国土房管等部门要配合金融监管机构,检查差别化的住房信贷政策执行情况,严肃查处违规贷款行为。

  

  五、加强住房用地供应管理。要强化保障性住房和商品住房用地等年度供地计划管理,在年度计划中,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实行“应保尽保”;要确保2011年我市商品住宅用地实际供应总量不低于前2年平均实际供应量,并根据土地市场情况,合理安排土地供应节奏。进一步优化土地供应结构,确保各类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用地年度供应总量的70%。

  

  进一步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按照国家和本市闲置土地处置的法律、法规依法处置。严格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

  

  坚决抑制地价过快上涨,积极推进经营性用地预申请制度,对可能出现高地价的商品住宅用地,可以及时调整土地公开出让方式,采取配建公共租赁住房、“限房价、限套型,竞地价、竞配建”,或综合招标等公开出让方式确定受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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