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津政发[2011]8号
【颁布时间】 2011-02-18
【实施时间】 2011-02-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60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管理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三)拥有私产住房的,住房面积以《天津市房地产权证》记载的住房建筑面积除以相应系数计算,私产住房为共有产权的,以《天津市房地产权证》记载的共有比例或共有人数平均分摊住房面积。建筑面积换算为使用面积的系数为:平房1.2;多层楼房1.4;高层楼房1.6。

  (四)住房已拆迁的,住房面积以《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记载的住房面积计算。

  (五)现住房认定程序及方法原则上按照本市廉租住房租房补贴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申请家庭收入的认定,按照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拟定的天津市申请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核对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08〕47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申请与核准


  第十三条  申请家庭由户主或由户主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持本人身份证、家庭户口簿、现住房权属证明、收入证明等相关证件,向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初审,区县房管局对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享受租房补贴人口等情况进行审核、认定,区县民政局对申请家庭收入情况进行审核、认定,区县房管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进行公示后,由区县房管局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开具有效期限为12个月的《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

  第十四条  取得《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的申请人与房屋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30日内,租赁双方持相关要件到所在区县房管局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区县房管局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部门应对申请人租赁住房情况和房屋出租人是否他处另有住房情况进行核查。申请人租赁同户籍家庭成员的住房或已认定的现住房的,不在发放补贴范围之内。

  持有《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的申请人在12个月内未租赁住房的,可在期满后重新申请租房补贴。

  第十五条  申请人持房屋租赁合同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及相关证件,到户籍所在区县房管局申请领取租房补贴。区县房管局为申请人开具《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发放通知书》,并在天津市住房保障管理系统中将申请家庭租房信息上传市住保办。申请人租房补贴自《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发放通知书》开具当月开始计发,房屋租赁合同到期次月起停止发放。

  第十六条  取得《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的申请人按规定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部门根据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及租赁期限直接将租房补贴划转到公共租赁住房经营单位或产权单位,不足部分由承租家庭负担。

  申请人租赁住房实际租金超过核定月租房补贴额的,超出部分由申请家庭自行负担;低于核定月租房补贴额的,按实际租金发放租房补贴。

  第十七条  市国土房管局和区县房管局每月在各自的政务网站上将新增享受租房补贴家庭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  市住保办和区县房管局、民政局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产权产籍、住房公积金及社会保险管理等网络系统,也可通过入户调查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现住房和收入情况等进行核实。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五章 租赁与退出管理


  第十九条  享受租房补贴的家庭不得将享受租房补贴租赁的住房转借、转租或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一经发现,停止发放租房补贴。

  第二十条  享受租房补贴的家庭在领取租房补贴期间,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在发生变化后的30日内向申请领取租房补贴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报变化情况。

  第二十一条  享受租房补贴的家庭在享受租房补贴满整年时,须提前30日向申请领取租房补贴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报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动情况;家庭人口、收入、住房未发生变动的,也须向申请领取租房补贴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报。

  对按规定申报家庭变化情况的享受租房补贴的家庭,区县房管局审核其享受租房补贴的资格和租房补贴额,对不再符合享受租房补贴条件的家庭,自不符合条件当月起第4个月停发租房补贴;对需调整租房补贴额的家庭,自申报的次月起调整。

  对未按规定进行年度申报的享受租房补贴的家庭,区县房管局自其享受租房补贴满整年的次月起停发租房补贴;享受租房补贴的家庭补报本年度家庭变化情况,并经区县房管局审核,符合享受租房补贴条件的,自审核合格的次月起恢复发放租房补贴,但停发期间租房补贴不予补发。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