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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津政发[2011]8号
【颁布时间】 2011-02-18
【实施时间】 2011-02-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60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管理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第二十二条 市住保办和区县房管局、民政局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享受租房补贴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每季度进行核查。对不再符合享受租房补贴条件的家庭,自发现不符合条件次月起停发租房补贴;对需调整租房补贴额的家庭,自核查的次月起调整。对违规享受租房补贴的家庭,区县房管局责令其退还违规领取的租房补贴。

  区县房管局、民政局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享受租房补贴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及租房情况进行抽查或定期检查,发现不如实或不按规定申报家庭人口、收入、住房及租房情况骗取租房补贴的,区县房管局应立即停止对其发放租房补贴,并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房补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国土房管局、区县房管局定期对租房补贴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区县房管局、民政局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大对申请家庭人口、收入、住房情况的监管力度,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第二十四条  区县房管局和民政局应当建立享受租房补贴家庭住房、收入档案。档案应一户一档,包括申请、审核、补贴情况及年度复核、调整等有关材料。根据享受租房补贴家庭变动情况,及时更新住房档案,实现动态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申请家庭虚报、瞒报家庭人口、收入、住房情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其租房补贴申请不予受理;对已经登记但尚未取得租房补贴的,区县房管局取消其登记;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租房补贴的,区县房管局应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房补贴,对于在权利期内既不主张权利也不退缴的,将向人民法院申请非诉执行。情节恶劣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单位或个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租房补贴相关操作规程,认真履行相关职责。市住保办和区县房管局、民政局应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人员,依法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租房补贴的相关操作规程由市国土房管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2月25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08年4月22日《关于印发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8〕41号)中租房补贴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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