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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
【发文字号】 青建城字[2011]13号
【颁布时间】 2011-02-18
【实施时间】 2011-02-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60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掘路工程沟槽回填质量管理的通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掘路工程沟槽回填质量管理的通知

  (青建城字[2011]13号)


  

  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随着青岛市城市经济和城市建设的步伐日益加快,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各类地下管线的需求量越来越大,掘路工程的规模和数量逐年增加。同时掘路工程的沟槽回填质量问题和由此引起的纠纷问题也比较突出,主要表现在由沟槽回填质量问题引起的路面塌陷以及掘路工程施工单位与道路修复单位因责任界定而引发的矛盾时有发生,影响了道路的整体质量及使用功能。为进一步加强对市政道路的开挖管理,保证开挖修复质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掘路工程沟槽回填质量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掘路工程沟槽回填压实度应满足各专业管线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同时对位于道路路基范围内的沟槽回填部分,还应满足《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对路基的压实度要求。

  二、掘路工程管线的埋设深度无法满足沟槽上路基压实度及弯沉设计及规范要求的,应对管线采取加固、包封等保护措施,以保证管线的安全及回填沟槽的稳定。

  三、掘路工程的监理单位应认真履行监管义务,加大对沟槽回填质量的监管力度。

  1.对施工单位进场回填材料必须见证取样,检测合格后方允许用于沟槽回填。

  2.对施工单位回填、夯实、试验的全过程进行旁站,并做好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3.严格控制沟槽回填的压实度检测频率,未经压实度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不予验收。

  4.对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部位,须进行平行检测,合格后方允许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四、掘路工程施工单位掘路时须保护好原有地下管线,并严格按照规范及设计要求进行沟槽回填。

  1.加强回填材料质量控制。所用回填材料必须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回填前须由监理见证取样送至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击实试验(根据设计及规范要求采用重型或轻型击实),确定回填材料的最大干密度和最佳含水量。

  2.回填过程中须控制回填材料的含水量在最佳含水量左右。在压实过程中应随时检查有无软弹、起皮、推挤、波浪及裂纹等现象,如发现上述情况,应及时采取洒水、晾晒或换填等处治措施。

  3.根据沟槽回填部位、沟槽宽度、要求压实度等选择合适的压实机具,并确定每层回填的虚铺厚度,按规范要求进行分层夯实完毕后检测压实度,压实度合格后方可进行下层回填夯实。

  4.对目前普遍采用的石粉回填,应满足以下要求:一是不能只水沉而不夯实;水沉也要分层水沉;水沉后须用插入式振捣棒插捣并用平板夯等压实机具夯实;二是石粉的质量要有保证,含土量不能过大,否则影响水沉和压实效果;三是水沉用水量要适中,用水量过大,造成石质或排水不畅沟槽饱水,也影响水沉和压实效果;四是沟槽顶路基范围内半米不宜石粉回填,应采用符合道路设计及规范要求的回填材料。

  五、地下管线挖掘单位在开工前和沟槽回填前应当及时告知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并在沟槽回填完成后立即向城市道路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城市道路主管部门组织工程设计、地下管线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路面恢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质量监督部门、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检测机构等相关单位对沟槽回填质量进行验收,对路基范围内沟槽按道路路基要求进行压实度及弯沉检测,检测不合格的由沟槽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整改返工的时间应纳入掘路工程的施工时间。检测合格后签署书面移交单,由道路恢复单位对道路的恢复质量负责。

  六、掘路工程的路面恢复施工单位应确保道路修复质量:

  1.城市道路路面修复技术标准应严格执行《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和《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2006),修复标准不得低于原道路结构技术标准。

  2.修复单位负责挖掘沟槽回填验收后至路面修复验收前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

  3.修复单位要严格按道路基层及面层施工技术及验收规范进行基层及面层施工,基层、面层材料应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并严格执行见证取样检测。

  4.修复单位应当在完成修复后立即向城市道路主管部门申报验收。

  5.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修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质量监督部门及其它相关单位对路面修复工程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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